民间借贷分批还款,是“先本”还是“先息”?

朋友之间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

借款人分批偿还的借款

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近日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这样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夏天,周某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向朋友刘某借款。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刘某很快答应了。并自2020年6月至12月间分多次累计向周某转账130万元。同年11月,双方补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年利率24%,对应年利息31.2万元。签约当日,周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

然而,因经营不及预期,周某资金周转持续紧张,他开始了零零散散地还款,从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周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刘某支付了37笔款项,累计98.8万元。此后,双方就该笔还款应优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以及约定利率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刘某认为,所还款项尚不足以覆盖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更未触及本金;周某则认为,自己已偿还近百万元,债务应显著减少,且原约定利率过高。

因协商无果,刘某将周某诉至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亦未约定在借期内禁止提前还本及提前还本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借款到期后,周某所还款项应先行清偿完毕当时法律保护的尚欠应付利息总和,剩余部分可以冲抵本金,即先息后本。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刘某只能以合同成立时即2020年11月24日(LPR)的四倍(即年利率3.85%的四倍)向周某主张利息。经分段核算,法院判决周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903877.6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剩余的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时常出现分批还款时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若借贷双方在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了还款顺序,则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未约定还款顺序,依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冲抵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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