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窝工损失,如何合法地“变”为工程款?
工程停工了,工人的工资还在发,塔吊的租金一天没停。承包人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却被法官一句话驳回:“这是停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权”。
这一场景,将会是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实施后的常态。《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停窝工损失被正式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之外。
一、停窝工损失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则演变:
在《建工解释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仅将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出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彼时,对于承包人能否就停窝工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并不统一。
支持的观点,如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三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反对的观点,如最高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不得就这两项损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工解释二》实施后,从司法层面给这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画上句号。
二、从性质上理解停窝工损失的界定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其一是成本固化为可视的建设工程成果;其二是未能促成实体价值的增加。后者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维持现有实体成果而额外投入的成本,二是人工、机械等生产资料在停工期间产生的静置成本。
承包人的投入已转化为工程成果的,该部分可作为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反之,若承包人的投入仅为在停工期间维持工程成果现状,抑或是单纯的人材机静置成本,只要没有促使新的工程成果的固化,就属于停窝工损失,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里还需要界定一组易混淆的概念,停窝工损失和赶工费用的性质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停窝工损失是纯粹的成本损失,不产生任何额外的工程成果,而赶工费则是承包人为更快的产生新的工程实体成果的投入,属于工程价款范围,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承包人保障停窝工期间支出优先受偿权的实务路径
如果承包人希望将停窝工损失合理的转化为工程款,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在承包合同签订阶段,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在工期与索赔部分约定明确的赶工费计算方法,通过合理的赶工费计价安排,涵盖未来可能产生的停窝工损失。
在工程施工阶段,一旦出现停窝工情形,承包人要注重履约证据的收集,通过签证单、施工日志等材料,呈现出现场的人材机并非处于静置、无产出的状态。比如,现场留存人员并非仅负责看守现场,而且在此期间编制施工方案、筹划项目赶工计划;又如在停窝工期间承包人组织机械设备对工程进行零星施工。以上举措,均有助于应对法院对停窝工期间所产生费用性质的穿透性审查。
同时,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停窝工损失不仅包含人材机的静置损失,同时也包含为维持现有施工成果而产生的保全费用。仅在合同中约定停窝工期间工程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并不能使其性质当然转化为工程价款。
四、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