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支持?

鲁法案例【2025】563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6日,甲公司与李某施工队约定将甲公司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李某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包死上缴管理费(不含税金),即甲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扣除约定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李某报送合格成本和工程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划入李某指定账户。2023年1月7日,接收单位聊城某街道办事处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字、盖章,案涉工程完成交接。甲公司已收到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但甲公司未及时、足额向李某支付,李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4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被告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原告实际建设完成了该工程,现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了使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折价补偿款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被告对欠付的金额没有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24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折价补偿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折价补偿工程款可以参照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赔偿损失应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而无效,原告作为承包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应当依据双方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原告折价补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保留完整的证据以证明施工的工程价款或者对方在造成损失上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以便事实查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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