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不守约,剩余欠款能否加速到期?
鲁法案例【2026】295
案情简介
芮某系编织袋批发商,自2021年起与吕某某建立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吕某某持续从芮某处采购货物。后因吕某某资金紧张,拖欠芮某90000元货款。2025年8月23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分期还款计划:吕某某自2025年12月15日起,每月15日支付芮某10000元,2026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
然而,欠条出具后,吕某某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芮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9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吕某某未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芮某能否主张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吕某某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经芮某催要仍无履约行为,其以自身行为明确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典型的预期违约。
此种情况下,守约方若需等待全部履行期限届满再主张权利,将面临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芮某主张剩余全部欠款加速到期,要求吕某某一次性支付90000元货款,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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