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建设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的某广场项目,扣留工程结算总价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质保期限两年。2022年11月,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届满后,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支付质保金,其诉讼请求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6年2月,甲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有权在乙公司欠付的质保金范围内,对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质保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质保金系在工程价款中预先扣留,本质上仍属于工程总价款的一部分,因此,该质保金同样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工解释(一)》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司法实践中,质保金的返还时间通常都会晚于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因此在对有优先受偿权的质保金单独主张权利时,不应直接适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起算时间,而应以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时间。故本案甲公司主张质保金优先受偿未超过十八个月,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为担保工程施工质量,通常会与承包人约定质保金。实践中,质保金的留存方式以预扣工程款为主,即发包人无需承包人另行单独交纳保证金,而是直接从应付工程结算价款中预留相应比例款项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由发包人返还。

从法律属性来看,应付工程款内预扣的质保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范畴,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属于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履行条件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因质保金归属于工程价款,在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依法享有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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