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转贷做资金过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鲁法案例【2026】355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被告洪某某因资金过桥产生多笔转账往来:2023年10月,赵某某通过某银行信用卡透支向洪某某转账43000元;后续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洪某某转账40000元。后洪某某未按期清偿欠款,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某某偿还欠款83000元,并以8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洪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全部转账流水、微信聊天结算记录,确认双方对账确认未清偿金额为83000元,但案涉款项资金来源分为两类,法律后果区分认定。信用卡透支出借43000元部分: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额度属于金融机构发放的信贷资金,赵某某透支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后,转借给洪某某用于资金过桥,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洪某某需返还43000元本金,又因合同自始无效,赵某某主张该笔资金利息,自然不予支持。自有资金出借40000元部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剩余40000元款项来源于微信自有资金转账,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洪某某未按期清偿,应偿还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额度属于金融机构发放的信贷资金,透支信用卡套取资金后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约定的利息不受保护。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出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期清偿的,应偿还本金并按LPR支付逾期利息。

在此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切勿通过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等方式套取资金转借他人。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借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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