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鲁法案例【2026】259

案情简介

范某某与张某某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存在频繁的微信资金往来。2022年,范某某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十余笔,合计金额116600元,所有转账均未备注款项性质。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对交往期间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清算,张某某自愿向范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范某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全部转账116600元均为借款,要求张某某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双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特征、借贷合意及后续结算行为综合认定。范某某向张某某主张的116600元转账,虽发生在恋爱交往期间,但双方并未就每一笔转账单独做出借款约定,也无明确的还款承诺或借款用途说明。关于范某某主张全部转账均为借款的观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具有明显的情感依附属性,情侣之间为维系感情、增进交往而发生的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在无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性支出或赠与性花销,不因单笔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双方在恋爱结束后对经济往来进行梳理、结算,并由张某某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行为系双方对前期经济往来的最终确认,明确了张某某自愿偿还的金额,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认定,除借条所确认的50000元外,范某某主张的其余转账款项,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借贷合意,结合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互有资金往来、款项用途符合恋爱交往常态等因素,不应认定为借款,范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张某某应按借条约定,向范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法律的普及,广大群众对于法律的认知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但仍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本案中,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并非都能认定为借款,要谨慎区分赠与与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款项交付,更需要双方明确的借贷合意。情侣之间日常转账、经济支持,在无明确借款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性支出,不因金额较大就当然转化为借款。但如果双方事后通过对账结算、出具借条等方式,对部分款项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恋爱期间大额资金往来,务必通过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另一方面,分手后的对账结算凭证,是区分赠与与借款的关键依据,应妥善保管。只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才能避免亲密关系中的财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赠与、日常花销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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