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材料涨价索赔实务:工程索赔律师的应对策略
本文核心回答: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疫情、极端天气、政策变化算不算不可抗力?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不能要求调价?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在哪里?——以下内容依据《民法典》第180条、第533条及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整理。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对其索赔门槛有多高?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180条)。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索赔的门槛很高,并非所有"意外"都能构成不可抗力——工程索赔律师的首要工作是判断事件性质,避免将普通商业风险误判为不可抗力。
1.1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三要件)
| 要件 | 含义 | 举例 |
|---|---|---|
| 不能预见 | 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 突发疫情、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 |
| 不能避免 | 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 | 政府停工令、极端天气 |
| 不能克服 | 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克服影响 | 建材供应链中断且无可替代 |
1.2 常见"不可抗力"事件判定
| 事件 |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 说明 |
|---|---|---|
| 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 | 通常构成 | 属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事件 |
| 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 视严重程度 | 需达到"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级别 |
| 政府发布停工令/环保限产 | 通常构成 | 行政行为不可预见且不可抗拒 |
| 材料价格波动 | 一般不构成 | 属商业风险,需通过调差条款/情势变更处理 |
| 资金链断裂 | 不构成 | 属承包人自身经营风险 |
| 施工技术难题 | 不构成 | 属承包人专业能力范围 |
实务提示:不可抗力不等于"免责金牌"。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注意: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迟延方责任;且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时,双方应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而非全由一方承担。
二、不可抗力索赔的举证与程序
2.1 不可抗力索赔的证据清单
- 事实证明:政府停工文件、气象灾害证明(气象局证明)、疫情通报、疫情导致人员/材料受阻的证明;
- 因果关系证明:不可抗力与工期延误、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如停工令对应停工期、疫情导致的人员无法进场;
- 减损证明:承包人已尽努力减少损失(及时提出替代方案、调整工序、异地调配资源);
- 时效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发包人(通常28天内),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2 不可抗力索赔的程序
- 及时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约定时间内(FIDIC为14天、示范文本为28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 持续报告: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定期报告影响程度与进展;
- 提交证明:影响结束后,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与损失说明;
- 主张顺延工期:工期索赔+费用分担(不可抗力通常顺延工期,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能否调价?
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商业风险,原则上不因涨价自动调价——但合同约定调差条款、构成情势变更、或属于政策调整的情形,承包商可主张调价。 这是近年工程索赔律师代理最多的争议类型。
3.1 材料价格调差的三条路径
| 路径 | 适用条件 | 结果 |
|---|---|---|
| 合同调差条款 | 合同中约定主材价格调差机制 | 按约定公式调差(最常见、最稳定) |
| 情势变更 | 价格异常暴涨且合同无调整机制,继续履行明显不公 | 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 |
| 政策性调整 | 政府发布建材价格调整规定 | 按规定执行 |
3.2 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
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及司法解释,构成情势变更需同时满足:
- 合同成立后,出现了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 不属于商业风险(价格波动超过合理范围);
- 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 需在合理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材料涨价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通常以涨幅是否达到"异常"程度(如超过合同价款的20%—30%)、持续周期、对履约影响为参考。工程索赔律师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避免"一涨价就主张情势变更"被驳回。
3.3 调差的计算口径
- 合同约定调差公式的,优先按公式计算(如"结算价=基准价+(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约定系数");
- 需明确基准价、信息价的发布机构(通常为省级造价信息)、调差材料范围、调差幅度。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限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核心区别在于"合同履行"是否仍有可能——不可抗力是"履行不能",情势变更通常仍是"履行可能但显失公平"。 两者法律后果也不同。
| 对比维度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80条、590条 | 《民法典》第533条 |
| 事件性质 | 不能预见、避免、克服 | 不能预见,但并非完全不能克服 |
| 合同履行 | 履行不能(全部或部分) | 履行可能,但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
| 法律后果 | 部分或全部免责 | 变更或解除合同 |
| 适用门槛 | 相对明确 | 需法院/仲裁机构审慎认定 |
实务提示: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同时引发材料涨价时,需区分处理——停工期间的损失按不可抗力分担,复工后材料涨价的损失按调差条款或情势变更处理,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主张依据不清晰易被驳回。
五、索赔谈判与争议解决的实操要点
- 证据先行:谈判前备齐事实、因果、损失、时效四类证据,避免"空谈损失";
- 书面化:所有索赔主张通过书面函件发出,保留送达记录,避免口头协商无据;
- 程序合规: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通知、报告、索赔期限(通常28天),超期即可能丧失权利;
- 分级推进:先协商→再发函催告→再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层层施压;
- 控制损失:及时采取减损措施(替代材料、调整工序、办理不可抗力证明),防止损失扩大被发包人主张"未减损"。
六、常见问题(FAQ)
Q1:疫情导致停工,工期可以顺延吗? 可以,但需举证疫情+政府防控措施与其对工期影响的因果关系,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疫情初期各地有减免政策,需结合当地规定。
Q2:钢材一个月涨了30%,能要求调价吗? 若合同有调差条款,按条款调差;若无调差条款,涨幅异常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但需由法院/仲裁机构认定。工程索赔律师建议:签约时争取写入调差条款,事后再主张风险大。
Q3:发包人认为材料涨价是"商业风险"拒绝调价,怎么办? 先看合同是否约定调差机制;有约定按约定主张。无约定的,主张情势变更,重点举证涨幅异常、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同时可主张在结算、后续报价、分包合同中提前消化。
Q4:不可抗力通知晚了几天,会丧失索赔权吗? 示范文本/FIDIC条款通常约定未在期限内通知可能影响索赔权利。实践中超期通知的,法院可能按"未及时减损"酌减赔偿,但一般不会绝对丧失——关键是尽快补发通知并说明迟延理由。
Q5:不可抗力导致损失,是不是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不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及公平原则,不可抗力的损失通常由双方合理分担,而非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一般无争议,费用部分视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分摊。
本文由建设工程索赔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约定与事件证据,咨询工程索赔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