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不是挡箭牌!储能企业9900万货款法院判付!
广州中院审结一起涉新型储能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甲储能公司是专注新型储能设备研发制造的民营企业,2024年与乙储能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供应总价1.2亿余元的储能系统设备,后依约完成交付、安装调试,项目经业主验收并投运。
然而乙储能公司在支付预付款后,以"业主方尚未付款"及"设备效率较低"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共计9900万余元。甲储能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面临研发投入无法回笼、资金链紧绷的困境,遂诉至法院。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乙储能公司向甲储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900万余元及利息。法院认为,案涉设备已验收投运,乙公司又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付,理据不足;其主张的设备效率问题也缺乏充分证据。依《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天用律师提醒:"背靠背"条款不能无限期转嫁风险。这对新型储能这一战略新兴产业尤为重要——近亿元货款的清偿,直接关系企业发展与行业声誉。提醒广大供应商企业:签合同警惕"背靠背"陷阱,遇大企业以"上游未回款"拖延货款的,可依法主张权利,法律明确禁止此种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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