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改签低价合同,结算按哪份算?黑白合同的认定与效力
先给答案:招标人(发包人)和中标人(施工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若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构成"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条,结算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若双方在招标投标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下另行签约,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黑白合同"指同一工程签订的两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中标备案的为"白合同",私下另签的为"黑合同"。 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最高发的结算争议之一,也是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律师处理的最常见纠纷类型。
判断"黑合同"的关键,是看是否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据法释〔2020〕25号第2条,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四类:
| 实质性条款 | 举例 | 常见"黑合同"操作 |
|---|---|---|
| 工程范围 | 施工内容、承包范围 | 白合同含全部土建安装,黑合同剔除盈利项目 |
| 建设工期 | 开工、竣工日期 | 白合同工期360天,黑合同压缩为300天 |
| 工程质量 | 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 白合同为合格创优,黑合同降低标准 |
| 工程价款 | 计价方式、总价、单价、取费 | 白合同总价1.2亿,黑合同降为1亿 |
关键数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是"黑白合同"规则的直接法律来源。
独家实务提示:实践中"黑合同"未必单独成文,常见形式包括补充协议、让利承诺书、备忘录、会议纪要。凡是改变中标合同结算条款的文件,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黑合同"。施工企业若在结算中吃了"黑合同"的亏,核心突破口是:证明另一份文件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从而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二、黑白合同,按哪份结算?
结算规则很简单: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存在两种法定例外。 依据法释〔2020〕25号第2条,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白合同结算的三层规则:
- 基础规则: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结算依据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法释〔2020〕25号第22条);
- 非必须招标项目也适用:发包人自愿招标后另行签约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仍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第23条);
- 法定例外:因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政策调整、设计重大变更)而另行订立合同的,黑合同可能有效——这是发包人主张黑合同有效的唯一主要通道。
关键数据:依据法释〔2020〕25号第23条,非必须招标项目经招标程序后,若当事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仍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例外仅限"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且须由主张的一方举证。
三、黑合同已实际履行,还能按白合同结算吗?
能。实际履行并不能"洗白"黑合同——结算依据看的是合同效力规则,而不是履行事实。 实务中发包人常以"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已按黑合同付款"抗辩,但这一抗辩在结算争议中通常不成立。
实际履行不影响结算的要点:
| 情形 | 结算规则 |
|---|---|
| 黑合同仅改变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 | 按中标合同结算 |
| 黑合同内容与中标合同一致(仅表述差异) | 按中标合同结算(实为同一合同) |
| 双方在招投标后依合法变更程序调整 | 变更部分可作结算依据 |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后重新签约 | 新合同可作结算依据 |
注意区分:合法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与"黑白合同"不同——前者是合同履行中的正常调整,后者是结算条款的整体背离。工程变更签证有效,不影响"黑白合同"规则适用。
独家实务提示:对施工企业而言,主张按白合同结算的举证重点是:①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件或备案文本;②指出黑合同改变的具体条款与中标文件的差异;③对"客观情况变化"的抗辩要主动反击——发包人主张例外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
四、黑白合同下,违约金、利息、优先受偿权怎么处理?
结算按白合同,但不代表其他条款一律按白合同处理——违约金、利息、优先受偿权各有规则。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被混淆的部分。
- 违约金条款:黑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可参照双方实际履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司法实践观点不一,需结合履约证据);
- 工程款利息:无论按哪份合同结算,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实际欠付金额、自应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法释〔2020〕25号第26条);
- 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债权为基础,结算方式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与行使期限(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法释〔2020〕25号第41条)。
关键数据:法释〔2020〕25号第41条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无论按白合同还是黑合同结算,行使期限不变。
五、常见问题(FAQ)
Q1:没招投标的工程,会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吗? 不会。黑白合同规则针对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工程。未招标的工程,结算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准。
Q2:白合同和黑合同,怎么判断谁是"白合同"? 白合同指与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的合同。实务中常以备案合同、中标合同为准,但要结合中标文件实质内容判断。
Q3:补充协议把总价从1.2亿改成1亿,算黑合同吗? 若补充协议改变了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且无合法变更事由,属于变相"黑合同",结算时该条款不能作为依据。
Q4:发包人用"结算协议"逼迫施工企业按低价结算,能反悔吗? 结算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无欺诈胁迫,通常有效;但若结算协议明确背离中标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施工企业可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建议尽快固定证据并咨询律师。
Q5:设计大幅变更后重签合同,算黑合同吗? 不一定。因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而另行订立合同,属于法定例外情形,新合同可作结算依据——但发包人需举证"变化难以预见"且与中标内容确有关联。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法释〔2020〕25号司法解释,具体案件请结合中标文件与合同履行证据,咨询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