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审计后再付工程款”,审计拖了好几年,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先给答案:要分两种情形。 ①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原则上要按约定走——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如果合同没这么约定,或者只是笼统写"审计后付款""决算审计后支付",那么依据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12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14条进一步明确,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②无论哪种情形,"审计拖延"都不必然等于"付款条件不成就"——第15条规定,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第17条规定逾期支付要按约定利率(不低于1年期LPR)或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所以,能不能要回来,关键看你合同里那句话到底是怎么写的。

一、"审计条款"到底是什么?效力怎么定?

这是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里最常见的"付款拖延器"。 它与"背靠背条款"性质不同,但效果经常一样——把付款时间无限期挂起。

合同表述 效力认定 处理规则
"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通常有效(意思自治) 按约定,需等待审计结论
"审计后付款""决算审计后支付"等笼统表述 一般不能推导为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结算
合同无任何审计约定 无依据强制以审计结果结算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审计长期不出结论(超出合理期限) 不能无限期阻却付款义务 可主张条件视为成就,或直接起诉

关键数据一: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2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注意这两个条文的限定——第12条针对的是"强制要求",第14条针对的是"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了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仍应优先尊重约定。

独家实务提示:签约时的措辞,价值几十万到几百万。 对施工企业来说,"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这句必须力争删除,或改为"双方确认结算后按约定时间付款,审计不影响付款义务";如果对方坚持保留,至少应加上审计期限的兜底条款,例如"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X个月内完成审计,逾期未完成审计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对已经签约、正在被拖的企业,重点去翻合同:有没有明确写"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如果没有,第12条和第14条就是你的直接依据。

二、审计拖了好几年,付款条件算不算成就?

这是施工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法律上靠两个工具解决:一是"条件视为成就"规则,二是"合理期限"规则。

工具 适用情形 效果
条件视为成就 一方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已成就,付款义务到期
合理期限规则 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出结论 不能无限期阻却付款
对审计结论有异议 认为审计结论明显错误 可另行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或申请造价鉴定
结算文件视为认可 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按承包人送审结算文件结算

关键数据二:《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发包人以"审计还没出来"为由长期拖延,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利益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承包人可主张视为条件已成就、付款义务已经到期。《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1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业界常说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独家实务提示:主张"审计拖延不阻却付款",证据链条要三步走:第一步,证明结算资料已经完整提交(签收单、EMS回执、邮件记录);第二步,证明审计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出结论(往来函件、催告记录、时间跨度);第三步,证明拖延的原因在发包人一方(如发包人未及时提供资料、未组织对账)。不要只发微信催,一定要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并要求签收或留存邮寄凭证——这是把"口头催促"转化为"诉讼时效中断+条件视为成就"双重效果的关键动作。

三、2025年新条例给了施工企业哪几把"新武器"?

这是最值得施工企业掌握的"独家信息点"。 2025年6月1日施行的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拖欠,增加了多项可直接援引的条款。

条文 内容要点 实务价值
第9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交付起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最长不超过60日;大型企业60日内 给出法定付款上限
第10条 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验收的自约定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破解"拖验收就是拖付款"
第12条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对抗"无约定的审计条款"
第14条 不得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付或迟付 直接命中"审计拖延"
第15条 部分有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 争取部分款项先到手
第17条 逾期支付应支付逾期利息;未约定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 折算年化约18.25%的计息依据

关键数据三:第17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每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约18.25%,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这是施工企业主张逾期利息时最有利的条款之一,而且不以合同是否约定为条件。此外,第13条明确工程建设中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

独家实务提示:主张适用新条例,前提是证明自己属于"中小企业"。第3条要求"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很多施工企业当年签约时没做过这个告知,事后主张时容易被动。应对办法:用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的自测结果来证明;第29条还规定,对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向主张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如果你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今后签约时的"主动告知"动作一定要补上,并留存书面凭证。

四、审计结论本身不合理,能推翻吗?

能,但要注意"合同约定"与"审计结论"是两个层面。 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不能当然替代民事结算约定。

情形 能否推翻审计结论 依据与规则
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 意思自治优先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 原则上按约定,但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或明显失实的可诉 需举证程序违法或结论明显错误
审计结论与造价鉴定结论不一致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合同 建工解释一相关规则
审计结论遗漏已确认的签证、变更 可就该部分另行主张 证据规则

关键数据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确立的基本规则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外,审计结论不影响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审计是监督手段,不是民事结算的当然标准。当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结算,而审计结论明显低于双方已确认的结算金额时,施工企业可以主张按合同和实际履行的结算依据计算价款。

独家实务提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时,不要只在审计环节反复申辩,要同步启动民事程序。 正确的双轨做法是:一轨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证据(要求审计机关记录在案);另一轨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按合同约定或实际结算金额主张工程款,并申请造价鉴定作为对照。注意审计程序本身是行政行为,对审计结论不服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通过民事结算争议的路径解决,两者不要混用。

五、常见问题(FAQ)

Q1:合同只写"审计后付款",没写"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能不等审计吗? 可以主张不等审计。此类模糊表述一般不能推导为"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且2025年新条例第14条禁止在合同未作约定时以等待决算审计为由拒付或迟付。

Q2:合同明确写了"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还能要吗? 原则上需按约定等待审计结论;但如果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出结论,可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发包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Q3:审计拖了3年,诉讼时效会不会过? 诉讼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每次书面催告可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因此务必留存催告函与邮寄凭证。

Q4:审计结论比我报的结算低很多,能推翻吗? 若能证明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可主张按合同约定结算;若已有明确约定,则需证明审计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失实,难度较大。

Q5: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必经程序吗? 审计监督是法定程序,但"必须审计"不等于"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民事结算依据",两者不能混同,关键看合同约定。

Q6:逾期利息怎么算? 按新条例第17条,有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未约定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折算年化约18.25%。

Q7:审计期间,无争议部分的钱能先要回来吗? 可以。新条例第15条规定,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Q8:怎么证明我是"中小企业"以适用新条例? 依据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判断,可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或通过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自测;有争议可申请主管部门认定。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现行规定,具体项目请结合合同文本与结算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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