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没做节能审查就开工,会被罚多少钱?还能补办吗?
先给答案:会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补办是有路径的,但补办的前提是"先停下来、接受处罚、再按程序重走节能审查"。 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罚则在第23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整改完成后,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另有一条独立的罚则:依第26条,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还有两个数字必须记住:第15条——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16条——项目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一、哪些工业项目必须做节能审查?门槛与豁免一起看
依第9条,节能审查的管理权限和是否豁免都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划档(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 节能审查要求 | 审查机关 | 依据 |
|---|---|---|---|
| 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 必须进行节能审查 |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 第9条 |
| 不满10000吨标准煤 |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管理权限 | 省级确定的机关 | 第9条 |
| 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 | 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应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分析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 | — | 第9条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 | 同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 | 第9条 |
一个务实的判断:工业项目单条产线普遍在千吨标准煤以上,往往直接跨过豁免线而进入审查范围;厂房扩建、产线技改类项目则要特别留意"按增量计算"这一口径——按增量算可能落到1000吨标准煤以下,按总量算却远高于此,两者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还有一条"区域节能审查+告知承诺制"的通道:依第10条,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以外,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这对落地在园区的工业项目是一条显著提速的路径,但"告知承诺"不等于免除责任——承诺内容未落实,仍会落入第25条的整改与处罚链条。
二、三个时间节点:可研前、开工前、投产前
这是节能审查最容易被搞错的地方——不同投资主体的节点要求不同,而"投产前"还另有一道验收程序。
| 项目类型/环节 | 时间节点 | 要求 | 依据 |
|---|---|---|---|
| 政府投资项目 |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 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第3条 |
| 企业投资项目 | 开工建设前 | 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第3条 |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 报送可研报告前 |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第9条 |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 开工建设前 | 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 第9条 |
| 投入生产、使用前 | 投产前 | 应当对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第17条 |
|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 | 分期投产前 | 应当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 第17条 |
两道关,关关要过:审查管"能不能开工",验收管"能不能投产"。很多企业做了节能审查却在投产前忘了验收,结果直接从"手续齐全"变成"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落入第26条的整改与3万—5万罚款。
三、罚则清单:10万元以下、3万—5万,以及"责令关闭"
| 违法行为 | 处罚 | 依据 |
|---|---|---|
|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23条 |
|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23条 |
| 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第23条 |
|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 撤销节能审查意见;已开工或已投产使用的,按第23条处罚 | 第24条 |
|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 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 第25条 |
| 未按办法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 |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26条 |
| 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27条 |
| 违法违规信息处理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第28条 |
地方落地会"细化档位"——多个省份的实施办法把第23条的"视情节"拆成了两档:已擅自开工但尚未投产使用的,处5万元及以下罚款;已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投没投产"这个事实,直接决定罚款落在区间的哪一段。
四、没做审查还能补办吗?整改三步走
能补,但顺序不能反。 地方实施办法对整改路径给出了相当明确的结构,可以归纳为三步:
| 步骤 | 动作 | 要点 |
|---|---|---|
| 第一步:停工、认罚 | 按第23条接受"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 | "我已经在办了"不构成停工的理由;罚款缴清证明是后续办理的前置材料 |
| 第二步:按权限重新走节能审查 | 在全面审核项目合规性、分析评价项目对本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影响的基础上,按节能审查权限分级开展节能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 省级权限项目还需提交责令项目停建通知书、罚款缴纳证明、项目所在地市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出具的报告(内容涵盖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开工时间与进度、未审查即开工的原因说明与处罚措施、继续建设的必要性、建成后对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及纳入能耗调控的承诺等) |
| 第三步: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 | 依第17条对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编制并留存节能验收报告 |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有一条"补救通道"要记住:地方实施办法通常明确,限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在完成上述审核与审查后,对确有必要继续建设或生产、使用的项目依法出具节能审查(备案)意见。换言之,"补办"并非不可能,它的成本是"停工时间 + 罚款 + 流程重走",而不是"关门"。 真正的红线是"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那才是责令关闭的触发点。
五、常见问题(FAQ)
Q1: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做节能审查? 两种情形: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这两类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但项目仍应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分析能源利用与能效水平(第9条)。
Q2:项目落地在开发区里,是不是就不用审查了? 不是"不用",而是"方式可能变"。依第10条,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以外,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意味着流程简化,但承诺不落地的后果仍在——未落实审查意见要求的,依第25条责令限期整改(落地在园区的项目还需同步关注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可参考本系列相关专文)。
Q3:节能审查意见拿到后一直没开工,还有效吗? 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依第15条,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工业项目缓建的,务必把审查意见的印发日期与2年节点登记进台账。
Q4:实际能耗超过了审查批复的水平,要重新审查吗? 不需要重新审查,但要提交变更申请。依第16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机关视情况同意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Q5: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是两件事吗? 是两件必须分别完成的事。审查是开工前的门槛(第3条),验收是投产前的门槛(第17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直接适用第26条的整改+3万—5万罚款。
Q6:以"拆分项目"的方式绕过审查,会被怎么处理? 得不偿失。 依第24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第23条处罚。另依第11条第3款,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Q7:罚款只有10万元以下,是不是"交点钱了事"? 不要只看罚款数字。 第23条的完整处置是"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此外依第28条,违法违规信息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一个正在融资或参与投标的工业项目来说,停工时间与信用记录的成本,远高于10万元本身。
Q8:投产前忘了验收,事后补做还来得及吗? 尽快补做,越早越好。 依第26条的表述,处罚是针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这一状态,因此持续不验收意味着风险持续存在。正确动作是:立即组织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并同步向节能审查机关说明情况、争取限期整改的处理口径。
独家实务提示:节能审查是工业项目里"金额最小、但最容易让整个项目停摆"的一项手续。 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①在项目立项阶段就把"能耗账"算成两条并行数据——一条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总量),一条按改扩建情形下的增量,两条分别对照10000吨标准煤与1000吨标准煤/500万千瓦时两道线,先判断"要不要审查、报哪一级",再排开工计划;很多项目是在"以为自家在豁免线以下"的判断上翻车的。②把三个日期写进项目总控计划——节能审查意见印发日+2年(有效期满重新审查节点)、开工建设前(企业投资项目取得审查意见的最后时点)、投入生产使用前(节能验收的最后时点);特别是第17条的节能验收,要由项目报建岗与设备安装调试岗共同签认,避免"设备转了、验收没做"。③当项目边界发生变化时先做"两项对照"再动手——工艺流程、用能设备、产能、建设地点任何一项调整,先对照第16条判断是否触发变更申请,并同步核对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是否超过批复水平的10%。把这个10%当成一条预警线,比事后向主管部门解释"我们只是扩了一点"划算得多。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及各省(区、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具体案件请结合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口径、节能审查权限划分与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