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令停工,工地停下来的钱谁承担?能向发包人索赔吗?
先给答案:先分清是哪一类"停工令",结论完全相反。 如果是面向全域的政府停工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重大活动保障、疫情防控、防汛防台),法律性质属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工期应当顺延,发包人不得据此主张工期违约金(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第590条第1款)。但停工的费用损失由谁承担,取决于你签的是哪一版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7.3.2条,"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也就是机械停工损失自己扛,只有发包人要求照管现场的必要人员费用、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而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17.4条,"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同一场停工,两套文本,一家自负、一家分担,这是本批最容易踩的坑。请记住本批三个关键数字:28天(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28天提交延续报告,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GF-2017-0201 第17.2条);84天/140天(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第17.4条);1万-10万元(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停工措施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第2款)。
一、先分清:三类"停工令",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政府让你停工的文书,性质差别极大,务必先看清抬头、依据和范围。
| 类型 | 典型情形 | 法律性质 | 工期 | 停工损失 |
|---|---|---|---|---|
| ①面向全域的应急停工令 | 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拆除施工、重大活动期间全域停工、疫情封控、防汛防台 | 不可抗力/政府行为 | 应予顺延(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GF-2017-0201 第17.3.3条) | 视合同版本:GF-2017-0201 下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GF-2020-0216 下合理分担 + 现场必要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 ②针对具体项目的行政执法停工 | 你这条工地未办施工许可、扬尘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被住建/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 自身违法导致的行政措施 | 不顺延,还可能要承担工期违约金 | 全部由自己承担(无法主张不可抗力) |
| ③发包人指令停工 | 发包人资金没到位、图纸没出齐、场地没腾空,指令暂停施工 | 发包人违约/过错 | 顺延 | 发包人赔偿(民法典第804条: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 ④发包人单方暂停又复工 |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通知暂停施工,后又通知复工 | 发包人原因 | 顺延 | 赔偿停工损失(同上) |
判断②与①的关键只有两条:这份停工令是"发给全城的"还是"只发给你这一家的"?是你违规引发的还是与你的行为无关的? 全域性的、与施工人自身行为无关的停工令,才是不可抗力;针对你这家工地的处罚性停工令,本质是你违规的后果,一分钱都赔不到,还可能叠加罚款。
二、全域停工令:工期必须顺延,这一点没有争议
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59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两条落到工地上,就是两句话:
- 工期顺延是法定权利,发包人不能因为政府让你停了30天,就扣你30天工期违约金。
- 但顺延不是你自动获得的,要履行"通知+举证"义务。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后半段还有一句要命的话:"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这个事件发生前就已经延误工期了,那段时间的违约金一样要赔——不可抗力只能免除它之后的影响。
举证要举什么? 三件东西最有用:①政府发布的预警文件或停工通知(含发布主体、发布时间、适用范围、解除时间);②你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的通知与报告(尤其是按合同期限提交的);③停工期间的现场证据(停工令张贴照片、现场封存照片、留守人员考勤、机械停放位置与状态)。这三件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贵的是第②件。
三、停工损失谁承担:两套示范文本的差别是最关键的坑
这是本文最有价值的一段。同样一场重污染天气停工,签GF-2017-0201 和签GF-2020-0216,结果可能差几十万。
| 承担事项 | GF-2017-0201(施工合同)第17.3.2条 | GF-2020-0216(工程总承包合同)第17.4条 |
|---|---|---|
| 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损害 | 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承担 |
| 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承担 |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承包人自己承担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
| 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 | 未单列(按"各自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 由发包人承担 |
| 应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照管、清理、修复现场的费用 | 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承担 |
| 工期 | 应当顺延 | 应当顺延 |
| 发包人指示赶工的费用 |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解除门槛 | 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双方均可解除 | 同(第16条另有约定从约定) |
这张表的实务含义:如果你做的是厂房、市政等施工总承包,机械闲置费、周转材料摊销这类"停工损失"原则上自己扛;如果是EPC/工程总承包,你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要求"合理分担",特别是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必须由发包人付。所以第一件事是:把合同翻到第17条,看清楚你签的是哪一版、专用条件有没有改动。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权利: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停工持续时间长到"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情势变更是一条独立于不可抗力的救济路径——它的门槛比不可抗力高,但对"长期政策性停工"这类案件,往往比死磕不可抗力更实际。
四、停工后28天内必须做的事(错过就很难救)
不可抗力条款能不能用,八成取决于"那28天你做了什么"。 按GF-2017-0201 第17.2条与第19.1条,动作顺序如下:
| 时点 | 动作 | 送达对象 | 留什么凭据 |
|---|---|---|---|
| 停工令发布当日/次日 | 发出不可抗力通知,说明事件、依据文件、受影响范围与预计工期 | 发包人 + 监理人(同时送达) | EMS(内件品名写明"不可抗力通知")、企业邮箱、项目微信群同步 |
| 事件持续期间 | 每隔28天提交一份延续报告,说明持续状态与阻障情况 | 同上 | 每期的送达凭证按期编号归档 |
| 事件结束后28天内 |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含停工期、复工日、损失清单、机械台班记录) | 同上 | 报告 + 附件清单 + 送达凭证 |
| 同期(不超过28天) | 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 索赔报告(费用与工期) | 同上 | 索赔报告附机械闲置台班表、留守人员考勤、材料积压清单、周转材料租赁账单 |
| 发包人逾期未答复 | 依合同约定主张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 — | 发包人签收记录 + 未答复证据 |
特别提示:即便合同期限已过,也不必然丧失权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约定索赔须经签证确认,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并已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索赔申请、且事由符合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证明你"按期提过"这件事,比证明"对方签收过"更容易做到——这也是本批97号文(索赔文件送达与拒收)里那套送达取证方法在停工案件中的直接应用。
五、停工期内的三笔钱:能要什么、要不到什么
| 费用项目 | 能不能要 | 依据与要点 |
|---|---|---|
| 现场必要人员(看场、保卫、安全值守)工资 | 能要(两版文本都支持由发包人承担或合理分担) | GF-2017-0201 第17.3.2条;GF-2020-0216 第17.4条第(4)项 |
| 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 能要 | 两版均明确由发包人承担 |
| 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 | 能要 | 同上 |
| 施工机械闲置费、周转材料摊销、租赁费 | 分文本:施工总承包原则上自负;EPC可主张合理分担 | GF-2017-0201 第17.3.2条 vs GF-2020-0216 第17.4条 |
| 已完工程的保管与巡检费用 | 能要 | 属"清理、照管"范畴 |
| 预期利润、公司管理费 | 一般要不到 | 不可抗力下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 因自己违规被责令停工的窝工损失 | 要不到 | 属自身过错,不构成不可抗力 |
独家实务提示:"政府停工令"类案件最贵的从来不是法律条文,而是那本"停工台账"。 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①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个24小时内,做完三件事——发通知、拍现场、建台账:通知用EMS(内件品名写真)并同步企业邮箱;现场拍停工令张贴、机械停放全貌、现场封条与围挡三段视频并带时间水印;台账按"日期—在场人员—机械位置与状态—当日支出"四列登记,由项目经理与监理(或发包人代表)双签。这本台账是后续索赔报告的全部数据来源,没有它,你连"停了多少天、每天花了多少"都算不出来,更别说让审计认可。②先做"合同定性",再决定主张路径:翻开合同第17条,看是GF-2017-0201 还是GF-2020-0216;如果是后者,索赔报告的标题就该写"不可抗力停工费用合理分担及现场必要人员工资承担",而不是笼统写"停工损失"——用对方合同语言写的索赔,比用自己的语言写的索赔通过率高得多。③对上"全域停工令"与"执法停工令"要严格分开归档:全域性的(同级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预警、通告、公告)才作为不可抗力依据;针对自己项目的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一律单独归档,不要混进索赔包,更不能拿去和发包人谈工期顺延——把这两类文件混在一起,等于主动把"我自己违规"的证据递给对方,这是这类案件中最致命的操作失误。
六、常见问题(FAQ)
Q1:重污染天气政府要求停工,这算不可抗力吗? 通常算。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政府面向全域发布的、施工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强制性措施,符合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但要区分两种情形:全域应急响应(政府预警通告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施工等)→ 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因自己扬尘不达标、裸土未覆盖被责令停工整改 → 属自身违规,不构成不可抗力,还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第2款)。
Q2:政府停工期间,工人工资和机械租金谁承担? 看合同版本。 施工合同(GF-2017-0201)第17.3.2条: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留在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17.4条: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所以第一步是翻合同,第二步才是谈判。
Q3:我已经延误工期了,之后碰上停工,能免除这部分违约金吗? 只能免除停工之后的部分。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停工令发布之前你已延误的天数,违约金照赔;停工令持续期间与之后受影响的天数,才能免除或顺延。这也是为什么现场进度记录要按月签署——它决定的是"停工令发布那天,你究竟是提前还是延误"。
Q4:政府停工令导致停工超过3个月,我能解除合同吗? 大概率可以。 按GF-2017-0201 第17.4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如停工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还可依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款按约定结算,不可归责于双方的部分各自承担。
Q5:停工通知必须发吗?不发有什么后果? 必须发,且后果很重。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要求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你要担责;同时,未按合同期限提交通知和报告,发包人往往据此否认整笔停工损失索赔。补救办法:即便错过期限,仍可依建工解释一第10条,用其他证据证明你已在期限内提出过索赔申请。
Q6:政府停工令解除后,发包人要我赶工,赶工费谁出? 发包人出。 两版示范文本均明确: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GF-2017-0201 第17.3.2条相应款;GF-2020-0216 第17.4条第(5)项)。要点是"指示"要有痕迹——书面赶工指令、会议纪要、微信通知都算,但最好换成一纸经发包人签认的赶工方案,把赶工天数、措施、费用构成一次写清。
Q7:政府停工不算违约,那发包人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已完工程款吗? 不能。 不可抗力免除的是"不能履行"部分的责任,不影响已经完成工作的价款支付义务。GF-2020-0216 第17.4条最后一句就写明:"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所以停工期间,已完工程的进度款、已验收部分的结算款,发包人一样要按合同付,逾期付款照样承担利息。
Q8:全域停工和执法停工分不清,混在一起报会怎样? 会被反咬一口。 实务中出现过的典型失误是: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扬尘违法停工通知"和政府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告打包提交,主张全部停工天数都属不可抗力。 结果发包人从中挑出针对本项目的执法文书,反推"停工系承包人自身违法所致",不仅整笔索赔被否,还可能被主张工期违约金。 正确做法:两类文件分卷归档,索赔包只放全域性、公开性的政府文件,并附"本项目施工行为合规、未受行政处罚"的说明与证据。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版本、专用条件约定与停工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