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建好了、人也进车间了,才发现没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会被罚多少钱?还能补吗?

先给答案:会被罚,而且罚得不轻——但"没做"和"补做"之间,差的往往只是几个月时间和一份整改台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俗称"三同时");第17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18条第3款要求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罚则见第69条:建设单位有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投产前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配套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39条是同档罚则(10万-50万),第40条则对"该评审没评审、该验收没验收、该备查没备查、未按规定公布信息"等情形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请记住本批七个可直接核对的数字:10万-50万(第69条、第90号令第39条的核心罚档);5000元-3万(第90号令第40条、第41条);可行性论证阶段(预评价必须完成的时点);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控制效果评价的时点);试运行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第90号令第23条);验收前20日(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验收方案的期限);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提交书面报告的期限)。

一、什么是"三同时":四个环节、四个时点,一个都不能少

"三同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条有明确前后顺序的流程。走错顺序,等于没走。

环节 应当完成的时点 谁来做 依据
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并自行组织评审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90号令第9条、第12条
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施工前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并自行组织评审 90号令第15条、第17条
③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 建设单位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3款;90号令第24条
④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投入生产或使用前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0号令第26条、第29条

四个时点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评审"动作本身。 90号令第12条规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或外单位)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规则同理(第17条)。"报告做出来了但没组织评审"和"根本没做报告"是两个不同的违法事项——前者按第40条罚5000元-3万,后者按第39条罚10万-50万。

二、罚则分三档,别把三档混成一档

同样是"三同时"问题,落在哪一档,金额差20倍。

档次 违法行为 处罚 依据
第一档(最重) ①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②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③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④未按规定进行控制效果评价;⑤竣工投产前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50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政府按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90号令第39条
第二档 ①未按规定对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未组织防护设施验收;②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③生产规模、工艺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重大变化,未重新预评价/评审或未重新设计/评审;④需试运行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⑤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3万 90号令第40条
第三档 在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3万 90号令第41条

还有两条特别值得注意的连带风险:一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另适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58条,同样10万-50万,且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车间投产后若因职业危害被劳动者举报或发生职业病诊断,企业还将叠加《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作业场所警示告知等义务的处罚,而"三同时"缺项往往成为认定企业"明知而未防"的关键证据。

三、投产前的四件"管理动作",做不全照样被罚

90号令第22条列了12项投产前应当落实的措施,实务中最常漏掉的是下面五项,且都能独立触发行政处罚。

动作 具体要求 漏做的后果
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属第22条义务;被检查时若无制度与档案,容易连带暴露"三同时"缺项
② 职业健康监护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取证环节一旦缺失,后续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将极为被动
③ 工作场所检测与警示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制度与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检查的"第一眼问题",通常同时被认定为未落实三同时配套措施
④ 应急救援预案与防护用品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事故一旦发生,缺失预案会成为加重责任的因素
⑤ 信息公布 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 直接对应90号令第8条,违反按第40条罚5000元-3万

四、已经投产了,还能补吗?分三种情形

"补"是可行的,但不同情形下补的路径和后果不同。执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分档口径。

情形 处理口径
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2017年5月1日90号令施行后) 检查发现后,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三同时"各项要求:未做预评价的限期补做预评价,未做防护设施设计的限期补做设计,未做控制效果评价的限期补做评价,未验收的按规定限期补做验收;逾期不改正的才按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处罚。特别注意:不能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三同时"的全部落实
90号令施行前已正式投产运行的企业 原则上责令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再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因生产规模、工艺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建项目 属90号令第14条、第20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未重新做的,按第40条罚5000元-3万

关于"试运行"还有一条硬规定:90号令第23条明确,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很多企业把"试生产"当成"还没正式投产所以不用管",恰好踩在这条上——试运行期间防护设施必须同时在跑,同时要做控制效果评价(第24条: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

独家实务提示:"三同时"这件事的性价比,是所有合规事项里最高的一类——花的是几十万到一两百万的工程费用,避的是10万-50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责令停建关闭的后果,以及职业病患者每人每年数万元的长期赔付。 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①把"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合并推进——90号令第4条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这一条能把你的合规成本和时间压缩一半,关键在于可研阶段就按"两个专篇一起编"来设计,而不是等安评做完了再补职评。②建立"三同时六件套"档案并按节点倒排:预评价报告与评审意见、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与评审意见、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与评审意见、验收方案与验收意见、试运行记录(30日-180日区间)、信息公布的截图与公告栏影像——同时依第8条把预评价与验收信息在公告栏、网站公布,这一步几乎零成本,却直接把"未按规定公布信息"这一项违反了还是没违反讲清楚。③把两个易失权的时间点写进项目节点表: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须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25条);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的书面报告(第26条)。 这两份"报告"在实务中经常被漏,而它们恰恰是执法部门判断你是否"主动履职"的重要依据——在"责令限期改正"和"直接处罚"之间,这两份文件经常是分界线。

五、常见问题(FAQ)

Q1:怎么判断我的项目到底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为准。 90号令第2条明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同时该条把项目按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第6条),对严重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判断顺序很简单:先查你的工艺与物料是否落在分类目录里,再对照当地的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类别。 一旦落入目录,四个环节一个都不能少。

Q2:老板说"我们车间就一个打磨工位,也要做预评价吗?" 要,但路径可以简化。 只要存在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就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就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9条)。属于一般或较重类别的,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不需要外部审批;只有严重类别才要求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第12条)。所以"规模小"影响的是评审组织方式和报告深度,不影响"要不要做"。

Q3:已经投产了但没做,检查时被发现,会直接罚10万-50万吗? 通常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入10万-50万这一档。 依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的表述,处罚结构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50万,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停建、关闭"。但"限期改正"不是免罚通知:整改期内你必须把预评价、设计、控制效果评价、验收按序补齐,且不能以一份"现状评价"打包替代。

Q4:控制效果评价和投产后的"定期检测评价"是一回事吗? 不是。 控制效果评价是建设项目投产前的一次性评价,针对的是"防护设施建成后究竟有没有把危害因素控制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内"(90号令第24条列举了12项内容,包括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防护设施检测与运行情况、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与日常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状况等);定期检测评价是投产后按周期开展的持续性义务。用后者的报告去顶前者的缺项,在实践中不被认可。

Q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验收要多做什么? 多两件事。 ①评审与验收必须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90号令第26条);②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的书面报告(第26条)。其余项目则只需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Q6: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防护设施可以一次性验收吗? 应当分期同步验收。 90号令第28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先把第一期验收合格再投产,比整体攒到最后一起验收风险小得多——尤其在分期投产的情况下,第一期投产后就已被纳入日常监管。

Q7:被认定"三同时"没做到,除了罚款还有什么后果? 还有三类连带后果。 ①行政层面:情节严重可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政府按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69条);②信用层面: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90号令第30条);③民事与刑事层面:一旦发生职业病诊断或职业中毒事故,"三同时"缺项会成为证明企业在防护设施投入上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赔偿金额;涉及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58条)。

Q8:报告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写的,出了问题是机构担责还是企业担责? 责任在企业。 90号令第3条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第12条、第17条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评审意见对报告和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换句话说,你委托的机构只承担技术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落点始终在建设单位。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评价报告与验收档案,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优秀律师
张祥元

张祥元

  • 党支部书记
  • 金融证券、公司合规(含刑事合规)、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了解律师

张嘉娱

张嘉娱

  • 主任律师
  • 主攻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领域以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民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了解律师

邱成文

邱成文

  • 资深律师
  • 建工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薛玉洁

薛玉洁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公司投融资并购、金融诉讼仲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了解律师

齐兴兴

齐兴兴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彭翊炜

彭翊炜

  • 精英律师
  • 建设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等领域

了解律师

魏薇

魏薇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法律顾问等

了解律师

邢颖

邢颖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案件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