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着下了一个月雨、台风把工地泡了,工期能顺延吗?窝工的钱谁来出?
先给答案:能,但先要把"这算什么"分清——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三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7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而第7.6条的不利物质条件,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并明确"但不包括气候条件"。第17.1条则界定不可抗力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请记住本批七个可直接核对的数字:28天(索赔意向通知书与索赔报告的提交期限);28天(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每隔28天提交延续报告);84天(不可抗力连续超过84天,双方均可解除合同);140天(累计超过140天,双方均可解除合同);30年一遇(专用条款常见的"异常恶劣气候"约定口径,如"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15日(各地气象主管部门出具气象资料证明的常规办理时限,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Ⅰ/Ⅱ/Ⅲ类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按气候条件划分的三类地区)。
一、先把三件事分清: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不利物质条件
这三种情形最容易在索赔时被搅在一起,而它们的"钱谁出"完全不同。
| 情形 | 定义要点 | 费用与工期后果 | 依据 |
|---|---|---|---|
| ① 不可抗力 | 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履行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 依法定免责+合同约定的分担规则处理:工期顺延;损失按"谁的设备谁承担、永久工程由发包人承担"分担 | GF-2017-0201第17.1条、第17.3款;民法典第180条、第590条 |
| 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的恶劣气候 | 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GF-2017-0201第7.7条 |
| ③ 不利物质条件 | 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含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 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GF-2017-0201第7.6条 |
一句话区分:"天灾到不能抵抗"是不可抗力;"天很恶劣但还能干、只是要多花钱"是异常恶劣气候;"地下冒出来的东西"是不利物质条件。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最大的区别在于"后果的分配方式"——不可抗力走"法定免责+分担";异常恶劣气候与不利物质条件走"发包人承担费用与工期"。
还要注意一个实务陷阱:《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总说明第7条已经明确,定额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第6条还按气候条件把地区划分为Ⅰ类(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工期天数分别列项(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执行本定额时不分地区类别)。这意味着:如果你用的是定额工期,"常规的下雨、常规的雨季"已经被算进工期里了,不能再作为顺延理由。 真正能顺延的,是"超出常规"的那部分——而"超出常规"要靠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和气象数据对比来证明。
二、能不能顺延,关键看专用条款怎么写
GF-2017-0201 第7.7条只给了定义框架,具体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这是整个索赔能否成立的第一道关口。 常见的专用条款写法有三种,风险从低到高:
| 专用条款写法 | 后果 | 提示 |
|---|---|---|
| 明确列举具体情形(如"连续降雨量达到XX毫米且持续X天""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台风橙色预警及以上""日最高气温≥40℃""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 可预期、可举证,索赔最稳 | 签约时就应争取写清,量化标准是施工企业最应该争取的条款之一 |
| 约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但未量化 | 争议大,需要靠气象数据+定额+行业惯例说服裁判者 | 此时气象对比数据(历年同期平均值、极值)成为胜负关键 |
| 未约定,或约定"气候因素不予顺延" | 顺延主张难度显著上升,通常只能转向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 依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需"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且须先协商、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门槛很高 |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个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所以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逾期索赔"并不当然导致失权;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失权要看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有没有被遵守。 实务中很多企业把台风、暴雨一律当作"不可抗力"主张,结果因为不构成不可抗力(可以预见、可以防范)而被否;也有一些企业把本可主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情形直接放弃,白白损失一笔费用。
三、索赔要成立,这五类证据缺一不可
气候索赔是典型的"证据战",而且证据的时效性极强——事后再补,很多材料就取不到了。
| 证据 | 具体内容 | 取法 |
|---|---|---|
| ① 气象资料证明 |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载明降雨量/风力/气温等具体数值的证明 | 须在事件发生后尽快向气象部门申请,越早越容易取得原始记录;同时准备历年同期平均值或历史极值作为"异常性"对比 |
| ② 索赔意向通知书 | 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载明气候情况、影响范围、初步估算 | 依GF-2017-0201第19.1条,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
| ③ 同期记录 |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气象记录台账、现场照片与视频(带时间水印)、排水抢险记录、材料覆盖与设备防护记录 | 必须"同期形成",事后补做的记录证明力大幅下降 |
| ④ 措施费用凭证 | 抽水设备租赁费、排水人工费、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防护费、抢修加固费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签证单 | 与索赔报告中的费用构成一一对应 |
| ⑤ 工期影响分析 | 受影响的关键线路工序、延误天数计算、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对比 | 涉及工期鉴定的,依民事诉讼法第79条申请鉴定;依《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鉴定申请须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费用,逾期视为放弃 |
关于"气象证明"要提醒一句:很多企业拿着手机天气APP截图去索赔,这在实务中证明力很弱。 正确做法是向事件发生地气象主管部门(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正式的气象资料证明,载明具体站点、具体数值、具体时段。如果合同中约定了"30年一遇"这类标准,还要请气象部门出具"是否为30年一遇"或"达到历史第几位极值"的说明。
四、28天索赔程序:逾期可能真的会失权
这是气候索赔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致命的一环。
| 步骤 | 期限 | 依据 |
|---|---|---|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 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 GF-2017-0201第19.1条 |
| 提交索赔报告 |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 | 同上 |
| 持续影响:提交延续索赔通知 |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误天数 | 同上 |
| 影响结束后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 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 | 同上 |
|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GF-2017-0201第19.2条 |
| 发包人答复 |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出具签认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同上 |
| 逾期索赔是否失权 |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视为放弃"的,按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期限后同意,或者承包人有合理抗辩的除外;且承包人能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索赔申请、索赔事由符合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 建工解释一第10条 |
第10条这一条对施工企业极为重要,它有两层含义:第一,合同约定的"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是有效的;第二,但"提出过申请"只要能被证明,且事由符合约定,法院仍应支持。 所以"有没有发出过、能不能证明发出过"是关键——这也正是为什么送达证据(签收记录、EMS回执、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监理签收台账)必须同步固定。
五、如果构成不可抗力,损失怎么分担?
台风、特大暴雨一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就进入"分担规则",而不是"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依 GF-2017-0201 第17.3款的常规分担规则:
| 损失类型 | 由谁承担 |
|---|---|
|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 发包人承担 |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 | 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承包人承担 |
| 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 发包人承担 |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 发包人承担 |
| 因不可抗力影响,工期延误的 | 工期顺延 |
|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不可抗力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
要特别注意一个实务中"看起来不公平但确实如此"的点:"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以台风过后"设备泡水维修费+现场停工的人工窝工费",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承包人通常要自己承担。 而如果这次恶劣天气"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即属于第7.7条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反而由发包人承担。 这就形成了一个看似矛盾、实则必须精准判断的局面:把事件"定"得越重(不可抗力),自己承担的停工损失越多;"定"得越轻(异常恶劣气候),只要措施合理,增加的费用反而可以要回来。 所以专业律师在气候索赔中的核心工作,恰恰是"精准定性 + 用证据把定性锁住",而不是一味往"不可抗力"上靠。
独家实务提示:气候索赔的成败,90%取决于"事件发生的那两周"你做了什么,而不是事后请了多好的律师。 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①把"气象台账"做成工地的日常制度,而不是索赔时才想起来的事。具体要求:每个作业日由专人记录当日天气(降雨量、风力、气温、能见度)、受影响工序、现场处置措施、投入的人工与机械台班,并与当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交叉印证。为什么这条最重要?因为气候索赔的核心是"异常性"与"因果性"——前者需要气象部门数据与历年同期对比,后者需要"当日发生了什么"的同期记录。而这两类证据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事后补做的价值急剧下降。 同时,遇到可能构成异常恶劣气候的天气,当天就要向气象部门提出出具证明的申请并留存受理回执——气象部门对历史数据的调取虽然可行,但时效越长、沟通成本越高,且部分原始观测记录有保存期限。 ②索赔通知要在"28天"这条线上留出安全余量,并把送达证据一并固定。依GF-2017-0201第19.1条,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各28天;持续影响的还要每隔一段合理时间递交延续通知,影响结束后28天内交最终报告。 实务做法是:把"28天"拆成"发现即通知(3天内)→ 10天内提交初步索赔报告 → 每月递交延续通知 → 影响结束后2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每一步都用"EMS+电子邮件+监理签收"三条通道同步送达,并把回执扫描归档。 因为依建工解释一第10条,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索赔申请"是法院支持你的前提。 ③在签约阶段就把"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量化标准写进专用条款,这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一件事。可量化的写法如"连续降雨量累计达到XX毫米且持续X天""日降雨量≥50毫米""日最高气温≥40℃或最低气温≤-10℃""台风黄色预警及以上""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同时应当约定"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注意"合理利润"这四个字,示范文本在第7.7条只写了"费用和(或)工期",能不能主张利润取决于专用条款;把"合理利润"写进去,是签约谈判中值得用其他条件去换的条款。
六、常见问题(FAQ)
Q1:连续下雨一个月导致工期延误,能顺延吗? 要看是否"超出常规"。 依《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总说明第7条,定额已综合考虑冬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等因素——所以"常规雨季"不能再作为顺延理由。能顺延的是"超出常规"的部分,依 GF-2017-0201 第7.7条,需要满足"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 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并且专用条款对具体情形有约定或能通过气象数据证明异常性。
Q2:台风把工地泡了、设备进水了,这是不可抗力还是异常恶劣气候? 要看台风的强度、预警等级和可预见性,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台风已经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属于地震、海啸等典型自然灾害范畴),通常按不可抗力处理;如果只是"风力较大、降雨较多"但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则属于第7.7条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两者的后果差别很大:不可抗力下"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17.3款);异常恶劣气候下"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第7.7条)。 所以定性必须结合气象数据、预警信息和合同约定做,不能凭感觉主张。
Q3:气象证明去哪里开?开不出来怎么办? 去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主管部门(气象台或气象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时应写明用途(诉讼/仲裁/索赔)、所需站点、时段和具体要素(降雨量、风力、气温等)。 如果合同约定了"30年一遇"这类标准,还应一并申请出具"是否达到该标准"或"历史排位"的说明。 如果气象部门无法出具特定口径的证明,可退而求其次申请出具"原始观测数据摘录",再由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做统计分析,形成"异常性"的证据链。
Q4:我发过索赔通知,但监理拒收、发包人不签收,怎么办? 用"多渠道+留痕"的方式固定送达。 建议同时采用:EMS邮寄(在详情单上写明"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并保留回执)、电子邮件(发至合同约定的联系邮箱)、企业微信或项目管理平台(保留发送记录与对方查看记录)。依《民法典》第137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如果合同约定了送达地址和联系人,严格按约定送达是最稳妥的。 必要时还可通过公证送达固定证据。
Q5:索赔报告里能主张利润吗? 要看合同约定。 GF-2017-0201 第7.7条只约定"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未提及利润;而第17.3款不可抗力条款、第7.8.1项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条款则明确"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所以"气候索赔能否要利润",取决于专用条款有没有约定,或者是否同时构成变更(依第10条〔变更〕办理)。 签约时把"合理利润"写进专用条款,是施工企业值得争取的一条。
Q6:工期顺延了,但发包人还要扣我工期违约金,怎么办? 顺延主张成立的话,违约金就失去了基础;关键是"顺延"要在诉讼/仲裁中被认定。 实务中发包人常常"不批顺延、只扣违约金"——此时你需要在诉讼中主张"顺延事由成立",并提供气象证明、同期记录、索赔通知与送达证据。 如果涉及延误天数的专业判断(如是否在关键线路上、是否存在共同延误),可申请工期鉴定;依《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鉴定申请须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费用,逾期视为放弃。 另外依《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Q7: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干,能解除吗? 能,但有天数门槛。 依 GF-2017-0201 第17.4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结算与支付。 此外依《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解除前应先履行"及时通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民法典第590条),否则可能影响免责效果。
Q8:事后才想起来索赔,还能补吗? 能补,但要靠"合理抗辩"或"发包人已同意"。 依建工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视为放弃"的按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期限后同意,或者承包人有合理抗辩的除外;同时,承包人能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索赔申请、索赔事由符合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合理抗辩",常见情形包括:监理人或发包人曾口头同意顺延、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已确认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索赔材料无法及时形成等。 但如果什么都没有,逾期索赔很可能不被支持——这也是为什么"28天"这条线必须用制度去守。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气象资料证明及现场同期记录,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