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直接从工程款里扣钱、拿别处的欠款抵账,合法吗?扣掉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先给答案:不必然合法,关键看两件事——是否符合抵销的构成要件,以及抵销的通知有没有到达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第2款明确: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55条,当事人一方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请记住本批七个可以直接核对的规则与数字:"种类品质相同+到期"(法定抵销的核心要件);"通知到达才生效"(抵销的生效时点,也是"甲方单方做进结算单"不能自动生效的原因);"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通知不产生抵销效力);第560条(多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先抵已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到期在先的,均相同时按比例);第561条(同一笔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的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第58条(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应予支持);第57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不予支持)。
一、"甲方说扣就扣"为什么常常站不住?先看抵销的三个要件
工程结算中,"抵扣"这个词被用得过于随意:结算单上直接列出扣款明细、把别的项目欠款写进来冲抵、把违约金和质量修复费用一并扣掉。 但从法律上看,甲方单方"记账式扣款"与法律意义上的"抵销"是两件事——后者有构成要件,要成立、要通知、要到达。
依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法定抵销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点:
| 要件 | 内容 | 工程场景中的判断 |
|---|---|---|
| ①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两笔债务必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 | 用"关联公司欠我的钱"去抵"我欠你的工程款"是不成立的;母公司、子公司、项目部所属主体各自身份不同,混同抵扣通常无效 |
| ②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典型情形是金钱对金钱 | 工程款是金钱之债,甲方主张的也多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这一点在工程款场景中一般不成问题 |
| ③ 用以抵销的对方债务必须已到期 | 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 若甲方拿一笔"还没到付款期"的债权来抵,其抵销主张不能成立;反过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要受解释第58条限制(见下文) |
此外还有两类排除情形: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 解释第57条就是"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典型: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抵销是另一条路,但必须"协商一致"。 依民法典第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请注意"协商一致"四个字:单方在结算单上写一句"以XX款项抵充",不等于双方达成了抵销约定。
最能决定胜负的是生效时点。 依第568条第2款,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解释第55条进一步明确,抵销权成立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这三句话的组合效果是:如果甲方拿不出"抵销通知已于某日到达承包人"的证据,其"已经抵扣完毕"的主张在法律上就没有落脚点——工程款并未因此消灭。
二、工程结算里最常见的六类"扣款",逐项对照判断
把六类高频扣款放进上面的规则里,结论会清晰很多。
| 常见扣款类型 | 是否有依据要"分开看" | 判断要点 |
|---|---|---|
| 代付农民工工资(代发工资) | 不能一概否定 |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有权代付、有权在工程款中相应扣回",并有代付凭证(工资表、银行流水、签收记录),通常可以抵扣;若无约定又无凭证,仅凭"我替你发了"不能成立抵销 |
| 代垫水电费、代垫材料款、代付税费 | 要看合同约定+凭证 | 关键在于:合同是否约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是否属于依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款项;同时必须能举证实际垫付的金额(发票、缴费凭证、往来确认) |
| 甲供材料设备的超领扣款 | 需按合同约定与计量凭证核算 | 应依合同约定的甲供材计量、损耗、领用规则核算超领数量;"按图算量一刀切扣款"若与合同约定不符,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 |
| 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 | 可以抵,但要成立 | 违约金属于金钱之债,理论上可抵销;但违约金本身需要成立(有约定、责任划分清楚、不超过合理范围),且抵销仍需通知到达。 实践中常见争点是"以违约金抵扣工程款"后,被抵扣部分是否还属于"欠付工程价款" |
| 质量修复费用 | 成立门槛较高 | 若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也未实际发生修复支出,先行要求从工程款中扣留修复费用的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有实际支出并通知过的,才更可能被认可 |
| 其他项目、其他合同的欠款 | 要看是否"同一对当事人"且债权到期 | 若确属同一主体之间、种类相同且已到期的债权,法定抵销可以成立;但"集团公司名下另一家公司欠我钱,我这个项目扣回来"这类操作,主体不同即不成立 |
| 质量保修金(质保金) | 属于预留,不属于抵销 | 依合同约定按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履行机制,与"抵销"性质不同;预留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核算并退还 |
这张表里最值得留意的是最后两行的差别:"预留质保金"是依约定扣留、到期退还;"抵销"是拿另一笔债权直接消灭对方债权。 两者混在一起谈,就容易出现"该退的不退、该抵的硬抵"的争议。实务中建议在结算文件里把"预留"与"抵扣"分成两个科目,分别列明依据、金额与处理时点。
三、钱不够抵的时候,先抵哪一笔?
当一笔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抵充顺序直接决定利息、违约金、本金各剩多少——这不是技术细节,而是钱。
依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依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抵销场景下同样参照这两条。 依解释第56条: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
这两条对承包人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如果抵充顺序由甲方单方指定,且指定为"先本金、后利息",结果就是本金被冲掉、利息一笔勾销;而依第561条的默认顺序,是先费用、再利息、后主债务——这一顺序差异在长期欠款、利息已滚大的案件里往往影响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所以,付款方在付款时是否有"指定抵充顺序"的意思表示(并在付款凭证上体现),是一个应当被单独关注的细节。
四、两条"不能抵"的红线:时效已过的债权,和人身损害的赔偿之债
这两条是对"抵销万能论"的直接限制,也是承包人最值得优先掌握的两张牌。
红线一: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来抵我,可以抗辩。 依解释第5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的实务含义是双向的:一方面,如果甲方拿来抵账的那笔债权(比如三年前的一笔代垫款)本身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时效抗辩,阻止其作为"主动债权"发生抵销效力;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已过时效,而甲方主动主张抵销,抵销是有效的——因为此时消灭的是承包人自己的债务。
红线二: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不得由侵权人主张抵销。 依解释第57条,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工地场景中,这条的意义在于:事故赔偿这类债务具有强烈的救济属性,不能通过"拿别的债权冲掉"来处理。
还有一条程序上的补充值得知道:依民法典第549条,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这意味着工程款债权被转让后,发包人仍可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收购工程款债权的一方需要重点关注这一点。
五、被抵扣的两个连带后果:优先受偿的基数和"签字"的效力
抵扣不只是"少收一笔钱"的问题,它会连带影响两个更重要的权利。
第一个后果:被抵扣掉的部分,通常不再属于"欠付工程价款",也就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建工解释二》第17条,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起来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都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一旦甲方把这些项目"从工程款里扣掉",可优先受偿的基数就被压低了。 所以在结算谈判中,"扣款明细"这四个字的杀伤力,往往远大于它的表面金额。
第二个后果:在结算单、对账单上签了字,事后想推翻非常难。 依《建工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条规则对"抵扣"的影响是直接的:如果结算单上已经列明扣款明细,而承包人签了字盖了章,事后主张"那笔扣款不成立""应该重新鉴定"的路径会非常窄。 因此,签字之前逐项核对扣款依据,是成本最低、也几乎是唯一有效的防线。
六、独家实务提示
抵扣争议的最佳处理时点,是"收到对账单的当天",而不是"起诉的时候"。 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
① 建立一套"对账单三小时响应"规则:任何列有扣款明细的结算文件,先出书面异议再签字。 具体做法:收到《结算单》《对账单》《付款审批表》等文件后,先做三件事——逐项抄录扣款项目与金额;对每一笔扣款标注"依据(合同第几条/法律条文/凭证编号)";对无依据、无凭证、依据不明确的款项,出一份书面异议函(邮件+快递或微信可留痕方式),明确表述"除已认可的XX元外,其余扣款不予认可,不构成抵销或结算确认"。 这份异议函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不是"闹",而是在文件上留下一条清晰的时间线——此后即使乙方签了字,也可以主张"签字仅针对无争议部分",从而避免落入第29条"已达成结算协议"的射程。
② 在收发文台账里固定"抵销通知"这个动作,正反向都要用。 对承包人来说,反向使用的方式是:当你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例如应退还的质保金、超付金额)时,可以主动发出抵销通知,主张在同等数额内消灭你欠对方的债务——依解释第55条,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需要对方同意。 这份通知建议写明:双方主体、互负债务的具体内容与金额、主张抵销的数额、依据,以及"本通知自送达时生效";并通过EMS或可留存送达记录的方式发出。 同时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写"若贵方在X日内未付款,则本通知生效",这种附条件的表述会产生效力瑕疵。 反向使用的方式则是:当对方主张已抵扣时,要求其出示抵销通知及送达凭证—— 拿不出到达证据的,"已经抵扣"的主张在举证上就站不稳。
③ 在结算谈判中把"扣款"分成"已认可/待核实/不认可"三档,并把每一档写进会议纪要。 具体做法:谈判时准备一张三栏表,第一栏为已认可(有约定有凭证,直接确认);第二栏为待核实(要求对方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供依据和凭证,逾期未提供视为放弃);第三栏为不认可(明确写明争议金额与理由)。 这份三栏表的价值在于两点:一是防止"打包签字"——实践中结算单往往是密密麻麻几十项扣款一起签,一旦整体签字,第29条就会把整份协议固定下来;二是把无争议部分与争议部分分开,正好呼应"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付款"的规则,能够在不影响争议解决的前提下先把大额无争议款收回来。 顺带提醒:谈判对象是项目部时,"签字权限"要单独确认——项目章、项目部印章、项目经理签字的效力边界问题在实务中争议很多,涉及金额较大的结算文件,最好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明确授权。
七、常见问题(FAQ)
Q1:甲方在结算单上直接写"以XX款项抵扣工程款XX万元",需要我同意吗? 不需要你同意,但需要通知到达你才生效。 依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解释第55条进一步明确抵销权成立的,通知到达对方时互负的相应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所以关键不是"结算单上写没写",而是"这份载有抵销意思的书面文件有没有送达、能否证明送达"。 如果只是单方做账、从未送达,承包人完全可以否认其抵销效力。
Q2:甲方拿"另一个项目欠它的钱"来抵本项目的工程款,可以吗? 要看是不是同一对当事人之间的到期债权。 依第568条第1款,法定抵销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用于抵销的是对方的到期债务。如果本项目的发包人和"另一个项目"的债权人不是同一法律主体(例如一个是项目公司、一个是集团公司),主体不同,抵销不能成立;即使主体相同,若那笔债权尚未到期,也不能作为法定抵销的主动债权。
Q3: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可以直接从工程款里扣吗? 可以主张抵销,但违约金本身要成立,且抵销要通知到达。 违约金属于金钱之债,符合"种类品质相同"的要求;但发包人需要证明违约金责任确实成立(有约定、责任划分清楚、不存在免除事由),金额上还要经受得住"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调整"的审查。 另外要提醒一个连带影响:依《建工解释一》第40条,就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不予支持——被违约金冲抵的部分,也就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了。
Q4:甲方说"你三年前欠我的一笔代垫款,我现在一起扣掉",我能拒绝吗? 先看那笔债权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依解释第58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 所以收到这类抵销主张时,第一步就是核算那笔债权的时间点与时效状态;如果确实已过时效,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时效抗辩,而不是沉默。 反过来,如果那笔债权尚未过时效且已到期,它就具备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条件。
Q5:付款一次不够冲抵全部欠款,先冲本金还是先冲利息? 除另有约定外,顺序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 依民法典第561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解释第56条规定,抵销中顺序有争议的,参照该条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甲方单方指定"先冲本金",而承包人希望先冲利息,应当在收款时或收款前后以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指定意见(依第560条,债务人在清偿时可以指定其履行的债务)——这类指定越早提出,越有利。
Q6:对账单已经签了字,扣款还能不能翻回来? 难度很大,但不是绝对没有路径。 依《建工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因此"签字后申请鉴定"这条路基本被堵住。 可以探索的方向包括:签字时是否明确保留异议(有无书面异议函、微信记录)、扣款项目是否存在无依据或违法情形(如违法收取保证金)、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等可撤销事由。 但更稳妥的做法始终是:签字前逐项核对、签字时明确保留无争议与争议部分。
Q7:工程款债权被转让出去以后,发包人还能主张抵销吗? 存在这种可能。 依民法典第549条,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这也是收购工程款债权的受让方需要在尽调中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如果发包人对原承包人另有到期债权,抵销可能会"跟着债权一起"转移到受让人身上。
Q8:质保金算不算"抵扣"? 性质不同,但实务中经常被混在一起。 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机制,与"用另一笔债权消灭工程款债权"的抵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3条,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应当接受;并应当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核算并退还。 所以看到"扣款"名目时,先判断它到底是"预留"还是"抵销"——判断错了,主张的方向也就错了。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工解释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条款、结算文件与往来送达凭证,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