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新建、改建、扩建没做安全条件审查、没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就开工,会被罚多少钱?

先给答案:这是"停建+罚款+罚到人"三重后果,而且罚款金额按"是否在限期内改正"分两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请记住本批八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数字:2026年5月1日(危化品安全法施行日,此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此后适用新法);第23条第1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24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6条第1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五类情形(第99条把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同意、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竣工投产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一并列入同一处罚条款);10万-50万/2万-5万(第一档单位罚款与责任人罚款);50万-100万/5万-10万(逾期未改正的第二档);概算1项(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三同时"落到钱上的抓手)。

一、先弄清楚:危化品建设项目要走几道"安全关"

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不是一道关,而是一条链。理清链条,才能知道哪一步最容易出事。

第一关:安全条件审查(立项后、初步设计前)。 依《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3条第1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这一步审的是"这个项目在这个位置、用这套工艺、以这个规模干,风险能不能接受",属于项目开工前的前置条件。

第二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 依《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6条第1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这一步审的是"安全设施到底怎么设计",是安全条件审查结论的工程化落地。 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第16条对申请材料的表述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②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三关:施工与"一并委托监理"。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对安全设施的施工一并委托监理——这条被明确写进了第99条第(四)项,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忽略的形式义务:把主体工程委托了监理、把安全设施施工漏在外面,同样构成违法。

第四关:试生产(使用)。 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进行试生产(使用)试运行;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关: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依第99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落入同一罚款档。

二、罚则一览:"两个档次、两类主体"

违法情形 对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依据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50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 危化品安全法第99条第(一)项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同上 同上 第99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同上 同上 第99条第(三)项
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同上 同上 第99条第(四)项
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同上 同上 第99条第(五)项
上述情形逾期未改正 处50万-100万 责任人处5万-10万 第99条第2款
未组织试生产(使用)方案研究、审查、条件确认即试生产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处1万-3万 — 45号令第37条
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申请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处1万-3万 — 45号令第37条

这张表里最值得划重点的是"罚到人"这一栏。 2万-5万的个人罚款,意味着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不再只是"配合调查"的角色,而是行政处罚的直接被处罚人。 这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2026年7月,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北铁)应急罚〔2026〕14号处罚决定,认定某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聚乙烯及5万吨漂白粉项目(第一期)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对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个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99条第(一)(二)项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项目管理层来说,这条记录的意义是清晰的:开工前那道审批没走,罚单上会有你的名字。

三、"未批先建"的后果为什么比罚款更重

罚款是可以算得出来的,但"未批先建"真正的成本在罚款之外,主要有三项:

① 必须先执法处理,才能补办手续。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口径非常明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都需要现场核查拍照,一旦发现未批先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进行相应执法处理,再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先行执法处理"包括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对已经在施工的项目,这可能意味着停工待处理,工期全线后移。

② 限期改正通常意味着拆除。 多地在执法说明中直接写明:上述提及的"限期改正",是指将未批先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全部拆除。 这一点对工程实务的冲击极大:不是补一张批文,而是把已经建起来的罐体、厂房处理掉再重来。

③ "先建后补"的时间成本会吃掉项目收益。 危化品项目的安全审查、设计审查都需要现场核查,加上专家审查、方案修改,本身就有周期;被责令停止建设后,还要先处理违法、再走审查,两方面时间叠加。 因此对危化品建设项目来说,"能不能补"的答案是:程序上通常可以补,但代价是"先停、先罚、甚至先拆,再补"——这不是一个值得押注的路径。

四、独家实务提示

危化品项目安全合规的关键,在于把"三同时"从一句口号变成四个可核查的时间点。三条可以直接落地的动作:

① 建一张"五证+两时间点"的开工条件清单,开工前逐项打勾。 五证是: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批文)、施工图(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监理委托文件(含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的约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与条件确认记录;两时间点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日、投产(使用)日。 这张表的用法很直接:任意一项缺失,都不满足开工或投料条件;对已经开工的项目,逐项回补并同步留痕。 特别提醒一条:第24条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条的实操含义是——安全设施的钱必须在概算里有独立口径,不能靠后期"从其他费用里挤",否则在概算、结算、审计各环节都很难解释清楚,也容易在检查中被认定为安全投入不足。

② 把"责任人"从抽象概念落到具体名单,并同步做三件事。 危化品安全法第99条的罚款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上述真实执法案例看,项目负责人是被直接处罚的对象。建议做法:①在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人,并形成书面任命;②把安全审查的时间节点写进项目负责人的考核与职责清单;③对施工现场,建立"未经审查不得施工"的禁令式管理——由项目部书面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取得前不得进行相应施工",并保留通知记录。 这份记录在后续执法中的价值是双向的:既能证明建设单位已尽管理义务,也能在追责时区分"是施工单位的擅自施工"还是"建设单位组织未批先建"。

③ 对老厂"改建、扩建"格外小心,这是最高发的违规场景。 很多企业把"改建"理解为"小改不用报",但在危化品领域,改建、扩建同样落在第99条的射程内(条文表述本身即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涵盖新建、改建、扩建)。 同时注意原45号令的口径: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同样按第35条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100万)。 因此对罐区扩容、增加储罐、改变工艺路线、新增危化品品类这类"看起来不大的变更",务必要在动工前做一次判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是否需要重新报审设计。 建议做法是建立"变更三级判定"机制——工艺/规模/选址/危化品种类变化一律先报安全部门判定;判定为需要重新审查的,未拿到批文之前一律不得动土或安装。

五、常见问题(FAQ)

Q1:没做安全条件审查就开工,罚多少? 两档罚款,且罚到人。 依《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99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Q2:安全设施设计没报审就施工,罚则一样吗? 一样,落在同一处罚条款的不同项下。 依第99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适用与第(一)项完全相同的罚款幅度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的前置措施。

Q3:安全设施"三同时"具体指什么?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投资要进概算。 依《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24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注意"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概算"这一句——它是三同时能不能真正落地的资金保障,也是概算编制阶段就必须体现的内容。

Q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哪一级部门审?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依第26条第1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常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环节,具体的申请受理层级建议以项目所在地的办事指南为准。

Q5:试生产(使用)要单独报批吗? 不需要单独"报批",但必须做方案研究、专家审查和条件确认。 依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37条第(三)(四)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不要把试生产当成"先跑起来再说"的空间。

Q6:已经被责令停止建设了,还能补办手续吗? 通常可以先处理违法再补办,但要注意"限期改正"的内容。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执行口径是:一旦发现未批先建,先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执法处理,再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同时,"限期改正"在实践中可能被理解为将未批先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全部拆除。 所以补救的正确顺序是:先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停止施工、配合调查,同步委托有资质单位补齐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审查——不要一边被责令停止建设、一边继续施工,那会直接进入"逾期未改正"的第二档。

Q7: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合并做吗? 可以合并组织,但不能互相替代。 安全设施"三同时"适用《安全生产法》和危化品领域的专门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及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 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确实允许"预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合并出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合并编制、一并组织验收"(见90号令第4条的口径),但监管主体、审查部门、审查内容和技术标准各不相同——合并是为了减负,不是为了省掉其中一项。 危化品企业通常两套手续都要办,且两套档案都要单独可查。

Q8:只有建设单位会被罚吗?施工单位呢? 施工单位同样有独立责任。 依第99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同样被列入10万-50万(逾期未改正50万-100万)的罚款情形。此外,依《安全生产法》第98条的口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施工企业在签约时就应当把"发包人提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写成开工的前置条件,避免自己承建的项目因上游手续缺失而被停建。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正)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公开执法案例,具体案件请结合项目类型、审查层级与现场执法文书,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优秀律师
张祥元

张祥元

  • 党支部书记
  • 金融证券、公司合规(含刑事合规)、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了解律师

张嘉娱

张嘉娱

  • 主任律师
  • 主攻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领域以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民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了解律师

邱成文

邱成文

  • 资深律师
  • 建工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薛玉洁

薛玉洁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公司投融资并购、金融诉讼仲裁、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了解律师

齐兴兴

齐兴兴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了解律师

彭翊炜

彭翊炜

  • 精英律师
  • 建设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等领域

了解律师

魏薇

魏薇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法律顾问等

了解律师

邢颖

邢颖

  • 资深律师
  • 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案件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