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的暂列金额,结算时没用完,这笔钱到底归谁?
先给答案:暂列金额是"发包人的钱",不是承包人的利润。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18条,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2024年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第8.3.1条进一步明确: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在竣工结算时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所以,投标时把暂列金额按招标清单原额计入总价,投标后不能在结算时把它当成"自己的钱"再主张一次。 本篇五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数据与规则: 暂列金额的支付以"实际发生"为条件,未发生的在结算时全额扣回;投标人不应在投标总价中对暂列金额进行折扣或调整;变更、索赔引起措施项目费与工期变化的,分别按GB/T 50500-2024第8.9节、第8.11节调整,合同价格按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额调整(第8.3.4条);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确认的,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59条的"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一般是扣除未发生暂列金额后的结算价款。
一、先定义:暂列金额到底是一笔什么钱
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起源于英国工程合同体系,进入我国清单计价体系后,其定位一直没变: 它是发包人为应对"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费用而预留的一笔资金储备,而不是承包人已经赚到的钱。 三个特征决定了它的性质: 第一,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发生,也可能完全不发生; 第二,支付以实际发生为条件——具有附条件属性; 第三,本质是发包人的风险准备金,而不是承包人的必然收入。
GB/T 50500-2024 第4.4.1条把暂列金额按用途分成两类: 一是用于"暂未明确工程"的暂列金额; 二是用于合同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额,包括工程变更、物价波动、索赔、现场签证等。 分类的意义在于调整路径不同: 前者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 后者按相应调价条款处理。
二、四个"暂"字概念别混:一张表对照
| 项目 | 谁掌握使用 | 是否必然发生 | 结算如何处理 |
|---|---|---|---|
| 暂列金额 | 发包人掌握,凭发包人书面指令使用 | 不一定发生 | 未使用的从合同总价中扣除,余额归发包人 |
| 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 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路径确定实际价格 | 必然发生,只是价格暂时未定 | 以确认的材料税前价格/含税专业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
| 计日工 |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外零星工作,按约定综合单价计价 | 按实际发生 | 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按实结算 |
| 预备费 | 属投资概算层面的费用 | 不一定发生 | 不进工程量清单,也不进合同价,属项目投资控制范畴 |
这四者混用的后果很直接: 把暂列金额当成承包人的既得收入,会在结算时少扣一笔; 把暂估价当成暂列金额,会在价格确认路径上走错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或专业工程必须招标确定价格); 把计日工塞进暂列金额,会导致单价适用的争议。 所以结算争议的第一步,永远是先把"这笔钱在合同里挂的是哪个名目"对齐。
三、三条硬规则:谁掌握、怎么用、余额归谁
第一条,使用主动权在发包人手上,且必须是书面指令。 GB/T 50500-2024 第8.3.1条明确"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这意味着承包人不能自行决定"这活我干了,钱就从暂列金额里出"; 即使客观上发生了工程变更或索赔事件,也要有发包人的变更指令或签证确认,才能形成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的路径。
第二条,计算路径是"按实计量+按合同单价调整"。 依第8.3.2条,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 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按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 合同价格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翻译成一句话: 实际干的活按规则算钱,算完与暂列金额比一比,多了要另找资金来源,少了要把差额扣回 。
第三条,未使用部分在竣工结算时扣除,余额归发包人。 这一条也是实践中争议最集中的地方。 承包人常见的两种抗辩是: "合同总价已经包含了暂列金额,凭什么扣"; "发包人答应过全部给我们"。 前者的答案在第8.3.1条与第2.0.18条的定义里; 后者需要书面证据,仅凭口头承诺或会议闲聊很难被采信。
四、承包人的两个反击点:不能用暂列金额堵住索赔
第一,暂列金额不是"索赔的替代品"。 现场经常出现这样的说法: "这笔变更的钱就从暂列金额里出,你先把活干了" 。 问题是暂列金额用完后如果还有未获支付的变更、索赔费用,承包人依然有权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暂列金额只是一个资金来源口径,不是责任分配的依据; 发包人不能以"暂列金额已经用完"为由拒绝承担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
第二,发包人拖延确认可能构成"条件成就拟制"。 暂列金额的支付以"实际发生+发包人指令/确认"为条件,具有附条件属性。 依《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如果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了签证申请或变更确认申请,发包人以各种理由长期拖延不予确认,法院有可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从而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第三,结算与利息的基数要分清。 司法实践中较为主流的处理是: 未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不属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应当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此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基数,通常是扣除未发生暂列金额后的结算价款。 这一点在起诉时写诉讼请求金额尤其要注意—— 把未发生的暂列金额一并计入本金,容易被部分驳回并影响诉讼费与鉴定费的负担 。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投标阶段:暂列金额照抄,不做任何折扣。 GB/T 50500-2024 的规则是投标人不应在投标总价中对暂列金额进行折扣或调整。 实务中常见错误是为了压低总价而在暂列金额上让利, 这既违反计价规则,又会在结算时被直接扣除,等于白让利一次 。
第二,施工阶段:每一次变更、签证、索赔,都要求对方在文件上写明"是否使用暂列金额"。 GB/T 50500-2024 明确发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签证等应明确是否使用暂列金额。 如果你手上的变更单只写了"同意变更、按实结算",等于把资金来源留成了空白, 结算时极易被对方以"从暂列金额中支付"而变相压价 。
第三,过程管理:每季度做一次"暂列金额动用台账"。 台账至少包含四列:事件编号与事项、对应的变更/签证文件编号、计入金额、剩余余额。 这份台账在结算谈判中的价值极高—— 它能让"暂列金额已经用完"这句话当场被验证 。
第四,结算阶段:把暂列金额单列成一张汇总表,与结算书正文分开。 建议格式为:签约合同价 → 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 → 措施项目费调整 → 暂列金额实际动用额 → 应扣除的未使用暂列金额 → 结算价款。 把"扣除项"自己先算清楚、写明白,反而能减少对方在整张结算书上找理由压价的空间。
第五,别把暂列金额当成优先受偿的范围。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工程价款; 未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既然不属于工程价款,也就谈不上"就这笔钱优先受偿"。 在申报债权或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把金额口径对齐, 避免因口径不一致被对方抓住反复质证 。
六、常见问题(FAQ)
Q1:投标时我把暂列金额按招标清单原额报进去了,结算时能全额要回来吗? 不能。 按GB/T 50500-2024第8.3.1条,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并依其指令使用,未使用的在竣工结算时扣除、余额归发包人。 你能主张的是"实际发生并经确认"的那部分, 不是合同价里那个数字 。
Q2: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到底差在哪? 差在"会不会发生"。 暂列金额对应的是不确定是否发生的费用,主动权在发包人; 暂估价对应的是必然发生、只是暂时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或专业工程,最终价格要通过招标或双方询价确认后取代。 所以暂估价在结算时通常是"按确认价调整",暂列金额是"按实际动用额调整、余额扣回"。
Q3:发包人口头说"暂列金额都给你",有效吗? 证明难度很大,但并非完全没用。 口头承诺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民法典》第543条需双方协商一致。 实务中如果有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录音、微信记录等能相互印证,仍有被采信的可能; 但最稳妥的做法是当场补一份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 否则在结算阶段几乎会被直接否认 。
Q4:变更干了活,发包人一直不签认,我怎么才能用上暂列金额? 走"催告+条件成就"的路径。 先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变更或签证申请并留存送达证据(签收单、EMS、电子邮件);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不确认也不提出异议的,可以在结算或诉讼阶段主张其构成《民法典》第159条的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同时注意GF-2017-0201第19.1条的28天索赔程序要求, 程序权利不能丢 。
Q5:暂列金额一般按多少比例设置? 由招标人根据项目不确定程度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行业实务中常见做法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一定比例暂列,具体比例和口径要以招标文件、地方计价规定与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对承包人而言,比"比例高低"更重要的是搞清这笔钱的动用规则与结算扣除规则, 因为它不构成你的预期利润 。
Q6:合同是固定总价包干,暂列金额还适用吗? 要看合同计价方式与专用条款约定。 在清单计价体系下,暂列金额的规则是按"发包人掌握、按指令使用、余额扣除"运行; 若合同改为定额总价包干并明确约定预留不可调整,则应回到合同的包干与签证条款, 不能直接套用清单口径主张"未使用暂列金额应当扣除"或"材料暂估按税前单价调整" 。
Q7:结算书里我直接把暂列金额当成应得价款写进去了,会有什么后果? 风险是被部分驳回并影响费用负担。 法院通常会把未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你多写的部分不仅拿不到,还可能带来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比例分担的不利后果 。 建议在结算书中就把暂列金额单列并自行扣减, 让争议焦点集中在真正有分歧的调整项上 。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案件请结合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