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通知发出去了、人已经进场了,工地上到底哪天算开工日?工期从哪天开始算?

先给答案:算哪天,不看谁嘴上说,看法定的三条推定规则。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8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法院分三种情形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合同层面还有两个数字要记牢: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3.2条)。

一、为什么"开工日"是一根牵一发动全身的线?

开工日期一旦确定,至少同时锁定五件事: 一是工期起算点,总日历天数从这天开始跑;二是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晚了多少天一算就出来;三是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起点,人机料什么时候进场、什么时候开始闲置;四是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起算参照;五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政责任节点。

所以实践中围绕开工日期的争议,往往不是"记不清",而是双方的利益方向刚好相反: 发包人希望开工日期往后推(这样工期短、容易认定承包人逾期);承包人希望开工日期往前推(或者相反,在自己晚进场时希望按通知日期算,避免自己担责)。第8条的三条规则,本质上是把"证据说了算"落到具体文件上。

二、三种法定情形怎么套用?一张表看清

情形 认定的开工日期 关键证据
有开工通知,且开工条件具备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开工报审表
有开工通知,但发出时尚不具备开工条件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场地移交单、图纸交付记录、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记录
有开工通知,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不因承包人自己拖延而后移) 开工通知、承包人到场人员与机械记录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 实际进场施工时间 进场通知、人员机械进场报验单、施工日志、现场签证
未发开工通知,也无实际开工证据 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载明时间,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认定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资料、监理日志

第8条第(一)项里藏着一个对承包人很关键的细节: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也就是说,你不能靠"我自己晚进场"来把开工日推后、把工期起点推迟,这条堵死了"以进场时间倒推工期"的取巧路径。

反过来,第(二)项是对承包人的保护: 只要你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干了活,哪怕没有开工通知,实际进场日就是开工日。 这意味着建筑材料和人员机械一进场,就要立刻把进场记录、报验单、监理签认做扎实——这既是开工日的证据,也是后面窝工索赔的起点证据。

三、合同里那两个数字:7天与90天

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3.2条规定得很具体: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同款还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配套的两个时间点也别漏: 依第7.3.1条,承包人应按第7.1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专用条款常见约定为"开工前7天"),报审表要说明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的落实情况;依第7.4.1条,发包人应在至迟不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而一旦是发包人原因没按时开工,还有个"顺延的保护条款": 依第7.5.1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包括"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等情形,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行政层面:开工日期还牵着一个"许可"问题

依《建筑法》第9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与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条件。 换句话说,"能合法开工"本身就有一组前置条件。

而没证就开工的后果很具体: 依《建筑法》第64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哪天算开工日"的争议里,还要警惕一种反噬: 承包人为了证明自己没逾期,把开工日主张得很早,却同时暴露了"那个时点还没有施工许可证"——这时发包人可能反过来主张合同效力瑕疵、工期约定不适用,甚至引发行政处罚风险。主张开工日期前,先核对那个时点项目是否具备合法开工条件,是必做的一步。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把"开工日"的认定证据做成一份固定的《开工日期证据包》。 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就把七类文件纳入台账:①开工通知(含签发日期、载明开工日期);②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其批复;③场地移交单/现场移交记录;④图纸与技术资料交付签收单;⑤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⑥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⑦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这个包一旦齐备,将来无论是主张顺延还是抗辩逾期,都能在两三天内把开工日"钉死"。

第二,发包人一侧要盯"7天"和"90天"两个节点,别让开工通知变成"无限期空等"。 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必须发通知;一旦发现前置条件(许可、场地、图纸)办不下来,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原因、给出新的计划开工日期,否则拖过90天,承包人可以直接主张价格调整甚至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合理利润。

第三,承包人一侧要在"进场前"就提交开工报审表,而不是进场后补。 第7.3.1条把报审表定为开工准备的前置动作。现场常见做法是"先进场干着,报审表回头补",结果一旦发生开工日期争议,报审表上的日期就成了对方攻击的靶子。正确顺序是:报审表先行 → 监理批复 → 进场 → 进场记录同步做。

第四,注意"开工条件具备"这个弹性概念要用证据固定。 第8条第(一)项中间那句"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是双刃剑:对承包人有利(可顺延),但需要证明"什么时候条件才具备"。最有力的证据是场地移交单上的双方签认日期、图纸交付签收日期、以及当时向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催告函。

第五,不要只盯"开工日",同步盯"竣工日"的两条推定规则。 依第9条,竣工日期按三种情形认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开工与竣工两端的证据同时做扎实,工期争议才可能整体可控。

六、常见问题(FAQ)

Q1:开工通知发了,但场地还没交,工期从那一天开始算吗? 不算,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依《建工解释一》第8条第(一)项,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你要能证明条件何时具备——场地移交单、图纸交付记录、催告函是最直接的三类证据。

Q2:监理只口头说了"明天开工",没发书面开工通知,怎么算? 按第8条第(三)项综合认定。 没有开工通知也没有实际开工证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所以哪怕没有正式通知,施工日志、进场记录、现场影像都能起到实际作用。

Q3:我自己晚进场了,开工日能按实际进场时间算吗? 一般不能。 依第8条第(一)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这条规则的意义就是防止承包人通过拖延进场来变相推迟工期起算点。

Q4:发包人一直不发开工通知,我能怎么办? 可以主张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依GF-2017-0201第7.3.2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注意保留催告函与往来记录,证明"未发通知"的原因是发包人。

Q5:开工日期能由双方事后书面确认吗? 可以,而且是最稳妥的做法。 第8条解决的是"有争议时怎么推定"。如果双方在开工后签署一份《开工日期确认单》,明确载明开工日期与依据,那么这个日期就是双方的合意结果,比事后靠证据推定要稳固得多。

Q6:开工日早一点对我有利还是晚一点有利? 看你是哪一方、以及当期有没有逾期风险。 对承包人: 如果实际进度吃紧,开工日推后有利;但要注意"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主张早开工"可能带来行政处罚风险。对发包人: 开工日早、工期起算早,更容易认定承包人逾期。所以正确做法是先把事实证据梳理清楚,再决定主张口径,不要先定结论倒着找证据。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与现场记录,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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