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除了成本和损失,还能不能把利润也要回来?
先给答案:要看两件事——索赔的事由,以及你在索赔报告里写的是"费用"还是"利润"。 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5.3条,"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所以在索赔报告里笼统写"索赔费用",通常只能要回成本;只有在发包人违约或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情形下,才能依《民法典》第584条主张"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含利润)。 一句话记住:费用=成本,利润要单独主张、单独举证。
一、先记住这条定义:示范文本里的"费用"不含利润
这是工程索赔里最容易被忽略、又最影响金额的一句话。 GF-2017-0201第1.1.5.3条的表述是:"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同一条还把"暂列金额"定义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款项,用于工程变更、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注意,这里用的仍然是"费用"。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综合单价": 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综合单价的定义,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也就是说,合同内的工程本身是含利润的;一旦脱离合同单价、走索赔通道,"利润"就被从"费用"里剔出去了。 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损失,写"变更"和写"索赔",金额可能差出一整块利润。
法律层面的口子开在《民法典》: 依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第584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利润的请求权基础。
二、哪些情形可以主张利润
第一,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依《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包含可得利益。
第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中止、停工、缓建。 停工期间除人工机械等实际开支(费用)外,因占用产能、推迟后续工程而丧失的收益,属于可主张的可得利益。
第三,发包人指令变更、赶工、加速施工。 变更部分按《民法典》第543条重新协商价格,价格本身含利润;赶工措施费中的人机增加属费用,而因赶工额外投入资源的机会成本部分可争取利润。
第四,发包人逾期提供场地、图纸、许可、设备。 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因此增加的窝工损失可主张费用,因工期被挤占而增加的资源投入可主张相应利润。
三、哪些情形只能要成本,别写"利润"
| 情形 | 能否主张利润 | 理由 |
|---|---|---|
|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不能 | 依GF-2017-0201第17.3款,不可抗力各自承担,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无违约方无从主张可得利益 |
| 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返工 | 不能 | 损失由自己过错造成,只能自负费用,无向发包人主张的基础 |
| 缺陷修复、质量返工 | 不能 | 依《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人原因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这部分只有成本没有利润 |
| 工期延误违约金抵扣 | 不能 | 违约金是发包人的债权,与索赔利润是两笔独立的账,不能互相折抵 |
特别提醒一句: "利润"和"违约金"不是同一个口袋。 依《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实务中常见发包人把"逾期违约金"直接从应付索赔款里扣掉,如果两者并非同一违约行为,扣款本身就缺乏依据。
四、利润怎么算:三个可以站得住的口径
第一个口径:合同内同类项目的利润标准。 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提取同类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扣掉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后的余额,即为可参照的利润,这是最容易被造价鉴定接受的口径。
第二个口径:发承包双方的报价费率。 若投标报价文件中明确列示了管理费与利润的取费费率,可直接按该费率乘以索赔对应的成本基数计算。
第三个口径:司法鉴定的利润率。 若无上述依据,可申请造价鉴定机构按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工程的平均利润率出具意见;需注意鉴定意见中的利润率往往偏保守。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索赔报告把"费用"和"利润"拆成两栏。 这是本批最值得照做的动作:在索赔报告的费用组成表中,先列"费用"(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再单独列"利润"并注明请求依据(民法典第584条、GF-2017-0201第1.1.5.3条的除外适用)。混在一栏写,评审人和鉴定人通常整体按成本口径核减。
第二,程序期限不能丢。 依GF-2017-0201第19.1条,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未在28天内发出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持续影响的按合理时间递交延续通知,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第19.2条还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答复,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费用+利润"的完整主张,越早提出越有利。
第三,把"可预见性"作为单独一节来写。 《民法典》第584条设置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条上限。所以索赔报告里要有一节专门说明:该部分利润在签约时是可以合理预见的(例如投标报价中已列明利润费率、对方知悉本方产能与工期安排)。这一节写与不写,直接影响利润能否被支持。
第四,减损义务履行的证据要留。 依《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所以每一项止损动作(改派班组、转场其他项目、退租设备)都要留下书面记录,否则扩大的部分连成本都要不回来。
第五,别把"利润"和"税金"混为一谈。 索赔款是否需要开票、按什么税率开票,直接影响实际到手金额;建议在索赔报告末尾对税金处理单列说明,避免"谈妥金额、落地缩水"。
六、常见问题(FAQ)
Q1:索赔报告里只写"索赔费用",能自动包含利润吗? 通常不能。 依GF-2017-0201第1.1.5.3条,"费用"的定义明确不包括利润,发包人评审和造价鉴定一般会严格按该定义核减。想主张利润,须在报告中单独列项并说明依据。
Q2:发包人拖延提供图纸导致停工,停产损失能主张利润吗? 能主张可得利益,但要分层。 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窝工属"费用";因工期被挤占、产能被占用而丧失的后续收益属"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依第584条主张,同时受可预见性上限约束。
Q3:工期索赔能不能顺便要利润? 一般不单独要。 工期索赔的直接后果是顺延工期与停工损失,顺延本身不产生利润;只有在工期延误伴随发包人违约、且造成了可预见的收益损失时,才可能并入可得利益一并主张。
Q4:质量返工的钱,能不能要"利润"? 不能。 依《民法典》第80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无偿"义务,只对应成本,没有利润空间。
Q5:索赔款没谈拢,直接起诉主张可得利益,法院会支持吗? 在违约方明确、因果关系清楚、可预见性可证明的情况下会被支持。 依《民法典》第584条,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在主张方:要证明该利益存在、数额可合理计算,且未超出对方签约时的预见范围。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约定与索赔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