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一直不审核,超过期限就算他认可了吗?
先给答案:不一定,关键看合同里有没有写"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1条,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承包人按报送的结算文件结算;没有约定的,不能仅凭行政规章的"视同认可"直接推定。 若合同没约定答复期限:依《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18条,逾期未答复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期限没约定时按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 而审查期限本身按金额分四档:20天/30天/45天/60天。
一、"视为认可"的门槛:先有约定,才有拟制
结算争议里最贵的一句话,就是"逾期没答复就视为认可"。 它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套用的法定后果,而是一个需要合同约定的拟制效果。
三层依据要按顺序看:
第一层,约定优先。 依建工解释一第21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层,规章的兜底。 依住建部令第16号第18条,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三层,期限的参照。 依《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一个必须纠正的误区: 财建〔2004〕369号的"视同认可"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不能单独作为直接认定结算金额的依据。 实务中大量案件的败诉点就在这里——承包人只拿这条去起诉,而合同里根本没有"逾期视为认可"的约定。
二、法定的审查期限:按报送金额分四档
| 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核对(审查)期限 | 起算点 |
|---|---|---|
| 500万元以下 | 20天 | 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 |
| 500万元—2000万元 | 30天 | 同上 |
| 2000万元—5000万元 | 45天 | 同上 |
| 5000万元以上 | 60天 | 同上 |
两个配套时间也要记住: 一是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依财建〔2004〕369号第14条第(三)项,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二是付款时间,依第16条,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条还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合同没约定、国家规定又对不上时,28日是兜底
28日这个数字在结算审核里出现了两次,含义不同:
- 一次是期限兜底。 依住建部令第16号第18条,期限没有约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 一次是付款答复的逻辑。 若合同把"答复"义务与"视为认可"绑定,28日的答复期届满次日即可主张按报送文件结算。
工业项目里最典型的场景是: 工程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法定审查期限是45天。若合同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则第46天起即可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若合同没有约定,即使过了45天,发包人只承担"逾期未审"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自动接受报送金额。
四、为什么很多人输在这一步:单方结算书不等于结算依据
这是本批最需要讲透的一点。 实践中常见三个败诉原因:
第一,把"收到"当成"认可"。 文件移交单只能证明发包人收到了资料,不能证明其认可资料内容。 送达与认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
第二,结算书是自己单方制作的。 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建安产值表》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法院通常不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只能作为送鉴材料,最终以造价鉴定结论为准。
第三,没有成套的结算资料。 "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启动审查期限的前提。 资料不全,期限不起算,"逾期"自然无法成立。
所以,真正能守住"逾期视为认可"的案件,通常具备三个共同特征: ①合同有明确约定;②报送资料完整且有签收记录;③催告与送达证据链条闭环。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签约时把"逾期视为认可"写进专用条款,并明确到"天"。 建议表述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写"合理期限""及时"这类模糊词,等于没写。
第二,报送时固定"完整"这个前提。 建议用《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逐项列明资料名称、份数、页数,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双方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清单上要写明"本清单所列资料构成本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把期限起算点锁死。
第三,用"二次催告"补齐证据链。 期限届满后先发《结算审核催告函》,再发《视为认可告知函》,两函均采用可留痕方式送达(EMS+电子邮件+企业微信/短信),并在函中重述合同条款与期限,避免事后对方主张"从未被催过"。
第四,把诉讼时效盯住。 依《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若发包人迟迟不审不付,不能只是反复发函"等消息",否则时效可能悄悄走完。 建议每6个月发一次书面催收(保留回执),以形成时效中断。
第五,准备"退而求其次"的方案。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正确的路径是:一面走造价鉴定,一面主张逾期审核的违约责任与利息(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不是把全部希望押在"视为认可"上。
六、常见问题(FAQ)
Q1:合同没写"逾期视为认可",发包人拖了两年,能按我报送的金额结算吗? 通常不能。 依建工解释一第21条,该拟制效果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没有约定时,法院一般会启动造价鉴定确定金额,另支持逾期付款的利息或违约责任。
Q2: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该审多少天? 按报送金额分档。 依财建〔2004〕369号第14条第(三)项,500万元以下2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60天;起算点都是"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
Q3:资料交过去对方只签了个字,没写日期,期限怎么算? 会非常被动。 签收日期是期限起算的唯一锚点。 建议移交单上直接印制"签收日期"栏并要求填写,同时保留送达邮寄凭证作为补强。
Q4:结算文件交得不全,后面补齐了,期限从哪天算? 从资料补齐之日算。 因为"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启动审查期限的前提;资料不全期间,发包人无法完成审查,期限不起算。
Q5:发包人逾期不审,除了要工程款还能要什么? 还可以主张利息与违约责任。 依财建〔2004〕369号第16条,发包人应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审核期间的利息损失,可按合同约定或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与递交资料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