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排污把周边土地和水弄坏了,除了罚款还要赔生态环境损害吗?
先给答案:要赔,而且是两笔独立的钱——行政罚款归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受损的生态环境,两者不能相互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1093条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无法修复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赔偿范围共五类,见《民法典》第1235条;故意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主张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
一、先分清两笔钱:罚款 vs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很多企业把这两件事当成一件事,结果在磋商环节吃了大亏。
| 对比项 | 行政处罚(罚款)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
| 性质 | 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 |
| 主张主体 |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 |
| 钱交到哪 | 国库 | 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
| 是否问过错 | 按违法事实认定 | 不问过错(《民法典》第1229条),行为人需自证免责或不存在因果关系 |
| 能否互相抵销 | 不能 | 不能 |
| 程序 | 立案、调查、处罚决定 | 磋商优先,磋商不成提起诉讼 |
| 是否影响刑事 | 可并行 | 可并行 |
关键逻辑是: 罚款解决的是"你违法了";损害赔偿解决的是"你把环境弄坏了,得修好或者赔钱"。 即使罚款已经缴清、案件已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仍然存在。
另外要提示一个2026年的重要变化: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共10部单行法律同步废止。 因此,无论是处罚决定书的援引,还是企业申辩材料中的法律依据,都应当按法典口径重新核对,不能再沿用已废止条文。
二、赔什么:五项损失与费用
依《民法典》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 序号 | 赔偿项目 | 实务中的典型口径 |
|---|---|---|
| (一) |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 从损害发生到修复完成这一段时间内,生态功能"缺位"的折算损失 |
| (二) |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 无法完全恢复的部分,按永久性损失量化 |
| (三) |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 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等支出 |
| (四) |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 清挖、转运、处置、回填、复绿等实际支出 |
| (五) |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应急处置、围堵、拦截、临时封存等 |
修复责任是"第一顺位"。 依《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上述机关或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换句话说,企业有优先自行修复的主动权——自己修通常比被代为修复再摊费用便宜。
修复的标准和替代方案也有明确依据: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实践中,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都是被认可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三、谁来主张、走什么程序:磋商优先
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
典型流程是四步: ①线索发现与损害调查;②委托鉴定评估,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③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形成赔偿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④磋商不成的,由指定机关或组织依法提起诉讼。 依《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对企业来说,磋商环节是成本控制的主战场。 因为赔偿数额高度依赖鉴定评估结论,而鉴定评估又依赖三样东西:污染范围、污染当量、修复方案。 这三样都应当在磋商阶段充分质证,而不是等到判决阶段再争。
四、惩罚性赔偿的触发条件
依《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两个关键词:"故意"和"严重后果"。
哪些情形容易被认定为"故意": 一是明知无资质仍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二是私设暗管、旁路排放;三是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四是已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仍继续违法排放;五是将污染物运至他处倾倒、掩埋。
需要特别注意: 罚款、生态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三者可以并存。 而如果同时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工业项目环境合规必须"一把手工程"的原因。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立刻把"止损动作"做成书面记录。 《民法典》第1235条第(五)项明确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这既是可主张的项目,也是减损义务的证据。建议当天形成《应急处置记录》:采取的措施、时间、投入的人员与设备、费用凭证,并同步拍照、录像。
第二,环境修复要"留痕三步走"。 第一步,自行委托或共同委托鉴定评估,锁定污染范围与基线;第二步,制定修复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步,分阶段施工并逐段验收留证。 很多企业花了钱、修了地,但因为缺少完整修复档案,最终仍被按"未履行修复义务"处理。
第三,磋商请务必带上自己的技术顾问。 鉴定评估报告是赔偿数额的核心,而报告中的"污染当量""修复目标值""服务功能损失折算"都是可以争辩的技术参数。 建议在磋商前完成一次内部技术复核,至少准备两份书面异议意见。
第四,把"委托处置方资质审核"做成硬流程。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的违规委托处置,几乎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头号来源。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三证一码"审核(经营许可证、运输资质、处置资质、转移联单编号),并保留每车过磅单与联单留存,一旦出事可主张已完成合理审核义务。
第五,把"环境责任险"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多地已被明确鼓励投保,部分高环境风险行业被要求强制投保。 保险不能替代合规,但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一部分修复与赔偿支出,降低一次性现金流冲击。
六、常见问题(FAQ)
Q1:行政罚款已经交了,还要另外赔生态环境损害吗? 要。 两者性质不同、主张主体不同、钱去向也不同,不能相互抵销;罚款解决违法问题,损害赔偿解决生态受损问题,可并行追究。
Q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谁来要?企业能协商吗? 可以协商,而且磋商优先。 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由指定机关或组织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不成的再依法提起诉讼。 实践中多数案件通过磋商解决,金额也往往更可控。
Q3:企业自己把地和地下水修复好,还要再赔钱吗? 履行修复义务后,其他项目仍可能被主张。 依《民法典》第1234条,能够修复的,可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但服务功能丧失期间的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等仍属第1235条项下的赔偿范围。
Q4:什么情况下会被主张"惩罚性赔偿"? 需同时满足"故意"和"严重后果"。 依《民法典》第1232条,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废等,是常见的"故意"认定情形。
Q5:2026年8月15日以后,处罚还能引用《环境保护法》吗? 不能。 《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单行法律同时废止;处罚决定、申辩材料与合规文件中的法律依据都应按法典口径更新,避免因援引已废止条文导致程序瑕疵。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案件请结合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口径,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