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商品混凝土涨了30%,固定单价合同能不能调差?怎么算?

先给答案:先看合同有没有"调差"条款,有约定按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 依GF-2017-0201第11.1条"造价信息法"的规则,材料与工程设备价格以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准:清单中载明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高于基准价格的,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等于基准价格的,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承包人必须在采购材料前把采购数量和新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自行采购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

一、"调差"在调什么:基准价格、风险幅度、超出部分

调差,是把"投标时的基准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之间的差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切成两段:幅度内由承包人自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据实调整。

三个关键词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个都调不了:

  • 基准价格。 依GF-2017-0201第11.1条,一般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所载基准单价为准;没约定时通常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 基准价格没写清,调差一定打不清。
  • 风险幅度。 示范文本和计价规范给的是5%。 这个5%是"起调线"不是"打折线"——超过5%的部分才调,5%以内仍由承包人承担。
  • 超出部分。 调差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Σ(实际采购单价−基准单价×(1±5%))×可调材料数量。 基数始终是"基准价格",不是清单里承包人自己填的报价。

二、两种调差方法:价格指数法与造价信息法

依GF-2017-0201第11.1条,市场波动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调整方法 调整依据 适用与要点
第1种:价格指数法 各可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与变值权重、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需约定可调因子清单、权重与指数来源;适合周期长、构成稳定的工程;对数据完整性要求高
第2种:造价信息法 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 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系数调整;材料与工程设备按基准价格±5%调整;实操最常用

两种方法的完整计算规则见GB50500-2013附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与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依第9.8.1条,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四类价格波动均在调整范围内,人工与机械使用费按发布系数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三、材料涨价的三种情形:涨多少不等于调多少

清单/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 调整规则(GF-2017-0201第11.1条第2种方式)
低于基准价格 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高于基准价格 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等于基准价格 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这张表的底层逻辑是"基准价格是公平参照":承包人报价低,涨价风险在他手里,所以只看涨幅;承包人报价高,下跌风险在他手里,所以只看跌幅。 这就是"调差不是一次重新报价,而是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补回来"。

再叠加GB50500-2013第9.8.2条的兜底: 合同没有约定范围或幅度、且材料或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按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 "合同没写"不等于"不能调",只是缺了执行细节。

四、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取高还是取低

依GB50500-2013第9.8.3条:

延误原因 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取法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这条规则的原则是"有利于无过错一方"。 举例:某工业厂房钢结构工程因发包人未按期提供图纸停工4个月,这4个月钢材上涨,受影响部位的价格取"计划价与实际价中的较高者",涨差由发包人承担。 反过来,若因承包人人力不足延期,钢材恰在延期期间上涨,则取较低者由承包人自担;若延期期间钢材下跌,结算还要按时价扣减。

另一条: 依第9.8.4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第9.8.1条、第9.8.2条,由发包人按实际变化调整并列入工程造价——甲供材涨跌由发包人自己吸收,不进入承包人的调差范围。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把"主要材料"清单化。 签约时附一份《主要材料调差表》,逐项列明材料名称、规格、基准价格及来源(哪一期信息价)、风险幅度5%、调整公式、调整周期。 只写"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或"按实调差"五个字,等于把争议留给未来的鉴定机构。

第二,采购前必须报审,盯住"5天"。 依GF-2017-0201第11.1条第2种方式第④项,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而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用固定格式的《材料采购价格确认单》发函,函中写明"本单确认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第三,把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单独建账。 第9.8.3条的取高/取低规则,前提是能证明"哪一段延误由谁造成"。 把工期切成窗口,逐窗记录责任事件、影响工序和受影响材料的市场价——没有窗口台账,这条规则在庭上就用不上。

第四,别只盯材料,人工与机械台班一样可调。 实务中很多企业只在材料上做文章,把人工费上涨几百万的调整空间白白放弃(第9.8.1条)。

第五,合同写"无限风险"的不是绝对不可调。 多省住建部门已明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约定不明时应按风险共担原则签补充协议,或按GB50500-2013第9.8节处理。 确实异常涨落的,才考虑《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路径。

六、常见问题(FAQ)

Q1:合同写了"固定单价、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还能调吗? 原则上不能,但有两条例外。 一是GB50500-2013第9.8.2条的兜底(没有约定范围或幅度且变化超过5%),二是异常涨落明显超出合理风险预期时依《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 两者都是救济路径,成本高于签约时就写好调差条款。

Q2:钢材涨了30%,是不是能调30%? 不能,只能调超过5%的部分。 以基准价格为准,涨幅5%以内的部分仍由承包人承担,所以"涨了30%"通常对应的是"调25个百分点"。

Q3:材料已经买完了才报给甲方,还能调吗? 风险很大。 依GF-2017-0201第11.1条,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除外)。报审动作必须在采购之前完成。

Q4:甲供材料涨价,谁承担? 发包人自己承担。 依GB50500-2013第9.8.4条,甲供材由发包人按实际变化调整并列入工程造价,不进入承包人的调差计算。

Q5:合同完全没提调差,材料价格翻了一倍怎么办? 分三步走。 第一步,依第9.8.2条主张"没有约定且超过5%的部分据实调整";第二步,同时发函提出按风险共担原则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步,均不成且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时,再考虑依《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专用条款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政策,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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