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签了包干总价,中途改设计加了活,这笔钱按什么标准算?
先给答案:按"三档"算。 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0.4.1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清单中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者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单价。 程序上记三个数字: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第10.4.2条)。
一、先分清:什么才算"变更"
很多争议不是输在算钱,而是输在"这件事根本没走变更程序"。
依第10.1条,变更的范围通常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事项、工程量错误的修正、材料设备的产品型号规格品牌材质的变化、工期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 依第10.3条,变更指示由监理人发出,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发起;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所以EPC项目里最危险的做法是:收到发包人口头或微信的要求,先把活干了,事后再补。 一旦被认定为"擅自变更",依第10.3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变更估价的三个档次
| 档次 | 适用情形 | 定价规则 |
|---|---|---|
| 第一档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 | 按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 第二档 | 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 |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 第三档 | 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或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 | 按"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双方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单价 |
注意第二档里的"参照"两个字,它是争议高发点。 "参照"意味着要重新组价,不是简单套用。实务中要把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拆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逐项比对,说明为什么可以参照、哪些要素需要调整。
第三档里的"合理成本加利润"也不是随口报价。 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9.3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该规范的规定调整;第9.3.1条列举了调整的适用规则。 也就是说,变更估价的底层逻辑是"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回到计价规范",而不是"谁嗓门大谁说了算"。
三、程序上的"14天+7天+14天",一个都不能漏
这是本文最容易被低估、也最容易致命的一段。
依第10.4.2条,流程是: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把这条读三遍,会看到两个很实用的结论:
第一,承包人这一侧的14天是真期限。 实务中大量"变更做了、钱没拿到"的案子,根子在于变更估价申请是在竣工结算时才一并报的,早已超过14天,发包人一句"未按期申请不予认可",就把大部分加账挡在了结算谈判之外。
第二,发包人这一侧的14天也是真期限,而且后果是"视为认可"。 所以承包人报变更估价申请时,报送方式、签收凭证和内件品名必须做实——否则你在诉讼中主张"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连"送达"这一关都过不去。
四、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为什么要"反过来调单价"
这是外行最容易理解错的一条规则。
依 GB 50500-2013 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原则是: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调整公式为: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为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0为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P1为按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为什么"增了量反而要降价"?因为原单价是按原工程量投报的,工程量大幅增加后,固定成本被摊薄,原单价的适用前提已经改变。 同理,工程量大幅减少后,固定成本摊不薄,剩余部分单价应当上调。 这条规则既是保护,也是风险:如果你在投标时对某一项报了明显偏低的单价、指望靠后期增量补回来,工程量一旦增加超过15%,超出部分很可能被重新组价,反而不划算。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把"变更"与"索赔"两条线分开记台账。 变更走的是第10条,起算点是"收到变更指示";索赔走的是第19条,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 同一件事往往两条线都能走,但期限不同、证据要求不同。台账里每一条都要写清:事件名称、发生日期、指示来源、报文日期、送达方式、对方答复情况。
第二,每一次报变更估价申请,都按"三件套"留痕: ①申报表(写明变更依据、工程量、单价来源、金额);②附件(变更指示、图纸、设计变更单、量测记录);③送达凭证(签收单或快递面单,内件品名必须写清"变更估价申请")。 少了第三件,前两件在打官司时很可能白做。
第三,专用合同条款里,务必把"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组价口径写死。 示范文本第10.4.1条第(3)项说的是"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这句话在法庭上没有可执行性。建议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套用某定额、材料价格取某期造价信息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利润按某比例计取。 约定越具体,结算越省事。
第四,工程量清单编制阶段就把"可能超过15%的项目"标出来。 哪几项有把握大幅增减,投标时就应当预判:是采用不平衡报价博取增量,还是老老实实报平价换取结算顺畅。 这一步在投标前做,成本几乎为零;等到结算阶段做,只能被动接受第9.6.2条的公式。
六、常见问题(FAQ)
Q1:甲方口头让加的活,没发变更指示,能按变更要钱吗? 可以先按索赔或"事实变更"处理,但风险明显更高。 依第10.3条,涉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出图;建议收到任何口头指令后,当日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回函确认,把"口头"转成"书面",再按第10.4.2条在14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Q2:报了变更估价申请,甲方一直不答复,算不算认可? 依第10.4.2条,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批完毕;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前提是你能证明"送达",所以签收凭证和快递面单内件品名是必备证据。
Q3:变更工程量只增加了10%,能调单价吗? 原则上不能按第9.6.2条调单价。 未超过15%的幅度,一般仍执行原综合单价;但如果该变更属于"无相同及类似项目",则应回到第10.4.1条第(3)项重新组价。
Q4:承包人自己想到的优化方案省了钱,能分吗? 看合同约定。 这属于第10.5条"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示范文本本身只规定监理人7天审查、发包人7天审批的期限,奖励的方法和金额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没约定,通常就分不到。
Q5: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什么时候付? 依第10.4.2条,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如果发包人等到竣工结算才一并处理,你可以据此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0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第9.3条与第9.6条,具体项目请结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变更指示文本与工程量清单,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