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超用了,发包人能从工程款里扣回吗?扣多少、按什么价扣?
先给答案:能不能扣,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发包人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超耗是施工方的过错造成的,否则扣款主张不成立。 依《民法典》第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等内容——"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进合同,就是甲供材的合法性基础。 而一旦进了合同,结算逻辑通常是这样一套三段式:①先算"理论用量"(按施工图净用量加定额损耗率);②再比"实际领用量";③实际领用量大于理论用量的部分即为超耗,按约定的单价从结算款中扣回;实际领用量小于理论用量的节余部分,按约定归发包人所有或双方分成。 请记住本批七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数字与规则:2.5%(钢材定额损耗率的常见约定,各地定额口径不同,须以项目适用定额为准);1.5%(商品混凝土定额损耗率的常见约定);1%(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验货、卸货、保管等费用,通常按材料设备价款的1%计算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15%(工程量偏差调价的临界比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与甲供材超耗核算常常互相牵连);14天(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期限,依GB50500-2013第9.1.2条,逾期视为不存在调增事项);48小时(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期限,依第9.10.2条,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3年(普通诉讼时效,依《民法典》第188条)。
一、"甲供材"到底是什么,责任边界在哪
甲供材就是由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给承包人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 大宗材料(钢筋、钢板、管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和主要设备(锅炉、变压器、工艺设备)最常见。 它的特殊性在于:材料的所有权在发包人手里,但实际保管、使用在承包人手里——这中间就产生了"谁对用量负责"的问题。
| 事项 | 通常约定 | 风险归属 |
|---|---|---|
| 采购与供货 | 发包人负责,供货商与施工方共同签收进场验收单 | 供货数量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 |
| 计量、验货、卸货、保管 | 承包人负责,费用通常按材料设备价款1%由发包人支付 | 保管不善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 定额损耗内的用量 | 承包人包干使用 | 损耗率内的合理消耗由发包人承担 |
| 超定额损耗(超耗) | 按约定单价从结算款中扣回 | 无约定时发包人需举证承包方过错 |
| 节约量(节余) | 归发包人所有,或按约定比例分成 | 无约定时通常归发包人 |
| 设计变更增加部分 | 由发包人按实补足 | 发包人承担 |
为什么"按图预算量+定额损耗率"是核心公式:因为甲供材的结算本质是"发包人供了多少、承包人该用多少、差在哪里"这三个数的比对。 "该用多少"只能靠图纸算量加定额损耗,不能靠施工方自己报。 结算数量=主材对应的按合同约定工程量计量方式计算的子目工程量×(1+主材损耗率)。
二、合同没约定超耗责任,发包人还能扣吗?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节。答案是:可以主张,但举证责任在发包人。
依《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包人主张超耗扣款,实质是主张承包人违约造成损失,因此要证明三件事:①理论用量的计算依据(图纸、定额);②实际领用量(领料单、签收记录);③两者差额的形成原因在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过错。
司法实践中,合同未约定超耗责任承担方式时,发包人必须证明超耗系施工方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过错所致,否则其扣款主张往往不被支持。 这个举证规则的现实意义极大:很多项目只在合同里写"甲供材按实结算",却没写超耗扣款单价和计算方式,结算阶段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反过来说,承包人的抗辩点也很清晰: - 超耗是因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本身不合格、需要挑拣剔除造成的; - 超耗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超过原图纸量,而发包人未同步调整理论用量; - 超耗是因为发包人供货规格与图纸不符,承包人被迫额外加工损耗; - 领料单只证明"领了多少",不证明"用了多少"——现场还有剩余、被盗、被其他标段挪用等情形。
三、超耗扣款的三个计算口径,必须写进合同
这三条是合同里"必须写死"的条款,缺一条就会在结算时扯皮。
①理论用量的计算标准。 建议明确写:钢材按施工图净用量加定额损耗率计算;商品混凝土按图纸计算用量加定额损耗率计算;其他甲供材料按本项目适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执行。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调整的,理论用量同步按变更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核算。 "定额损耗率"要写清适用哪一版定额——各省定额不同,钢筋的损耗率口径差异不小,不写清楚等于没写。
②超耗扣款的单价。 建议明确写: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超出理论用量的部分即为超耗材料,对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约定的单价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单价口径有三种选择: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扣;按采购价的约定倍数扣(如1.2倍);按供货含税单价扣。 需要提醒的是:惩罚性扣款倍数建议设置在合理范围内,约定倍数过高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而予以调整。
③领料核对与节余归属。 建议明确写:甲供材料领用单须经双方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双方按月核对当月领用量,承包人逾期未核对的视为认可当月领用数量。 节余部分建议明确"归发包人所有"或"按发包人70%/承包人30%分配"——后者更能激励承包人节约材料。
必须注意的一句话:承包人在签收领料单时,可以注明"仅确认领用数量,不确认超耗责任",保留后续就超耗原因提出抗辩的权利。 这句话写与不写,在结算谈判中的分量完全不同。
四、程序上别漏的两个"14天"和一个"48小时"
甲供材超耗争议往往和经济变更、签证、调价缠在一起,程序期限一旦错过,实体权利就难以主张。
| 事项 | 期限 | 逾期后果 | 依据 |
|---|---|---|---|
| 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 出现调增事项后14天内 | 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 GB50500-2013第9.1.2条 |
| 发包人核实并书面确认 | 收到报告后14天内 | 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已认可 | 第9.1.3条 |
|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 | 提交后48小时内 | 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认可 | 第9.10.2条 |
| 计划工期内工程量偏差调价 | 偏差超过15%时触发调整 | — | 第9.6.2条 |
| 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调整 | 超过5%(无约定时) |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第9.7.3条 |
一个容易忽略的联动点:甲供材超耗往往与"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同时发生。 依GB50500-2013第9.6.2条,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如果工程量增加了18%,而合同里的理论用量还按原图纸算,承包人就会"看起来超耗"——实际上超耗部分恰恰对应的是被调低单价的那一块增量。 结算时这两个规则必须一起算,否则承包人吃两次亏。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进场验收单和领料单是这一整套规则的"地基",签之前先看三件事。 ①材料型号、规格、数量是否写清(不要只写"钢筋一批");②是否写明了使用部位(不同部位对应不同图纸量);③签字人是否为合同约定的书面授权人。 实务中最常见的败局是:领料单上只有仓管员签名,而合同约定的授权人是项目经理——发包人拿这份单子去证明领用量,效力就打了折扣。
第二,把"每月25日核对"变成不可跳过的SOP。 建议在内部制度中固化:每月固定日期由造价部门与供货商核对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形成"本月供应数+累计供应数"汇总表,由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这份月度累计表的作用是:把"一年后才发现的超耗"拆解成"每月都可发现、可异议、可留证"的过程数据。 等到结算阶段才发现超了几百吨钢材,几乎无法回溯是谁、在哪个环节用掉的。
第三,设计变更必须同步办"理论用量调整"签证。 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理论用量必须同步按变更后图纸重新核算,并且必须在变更发生时办理书面签证。 施工方的动作是:变更发生→书面告知发包人用量将增加→要求同步调整理论用量基数→留存答复。 发包人的动作是:收到变更后主动复核甲供材需求计划并书面回复。 这一步没做,结算时"超耗"的定性极可能被坐实。
第四,节余奖励条款是成本最低的"管理工具",建议写进合同。 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损耗率范围内的节约量按双方约定比例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 这条约定的好处是双向的:施工方有动力控制损耗,发包人的材料成本也随之下降。 比起事后打官司追超耗款,事前约定分成机制的成本低得多。
第五,把"承包人签收标注"作为谈判筹码,提前想好。 如果你是承包人,签收领料单时标注"仅确认领用数量,不确认超耗责任",可以在结算阶段把"超耗原因"的举证压力推回发包人;如果你是发包人,就在合同里写清"领料单经签收即为领用数量的最终确认,承包人不得附加保留意见"。 这一条在签约时各让一步容易谈,结算时再争就无从谈起了。
六、常见问题(FAQ)
Q1:合同里没写甲供材超耗怎么扣,发包人能直接扣钱吗? 可以直接从结算款里扣的主张风险很高。 合同未约定超耗责任承担方式时,发包人必须证明超耗系施工方管理不善、施工浪费等过错导致,否则扣款主张通常不被支持。 仅凭"供了多少、领了多少"两个数字,不足以证明承包人有过错。
Q2:定额损耗率是多少? 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数字,须按项目适用的地方定额执行。 常见约定如钢材约2.5%、商品混凝土约1.5%,但各省定额口径不同,合同应明确写明适用的定额版本,避免争议。
Q3:甲供材的保管费谁出? 通常由发包人承担。 计量、验货、卸货、保管等费用常见约定为按材料设备价款的1%计算,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但如果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毁损由承包人赔偿(依《民法典》第784条、第808条)。
Q4:节余的甲供材归谁? 按合同约定;没约定的通常归发包人。 因为材料所有权本来就在发包人手里,承包人对节余部分不享有当然权利。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节余的归属或分成比例。
Q5:发包人迟迟不核对我报的调价报告,会怎样? 可能视为已认可。 依GB50500-2013第9.1.3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Q6: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甲供材理论用量要重算吗? 应当重算。 依第9.6.2条,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理论用量以图纸量为基础,工程量变化本身就意味着理论用量的基数变了。 如果不重算,超耗核算就会失真。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577条、第784条、第795条与第80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2条、第9.1.3条、第9.6.2条、第9.7.3条与第9.10.2条、各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损耗率规定及甲供材料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等相关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中甲供材条款的约定、项目适用定额与领料签收凭证,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