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吊装、深基坑没编专项施工方案就干,公司和项目负责人各罚多少钱?

先给答案:会被罚,而且是"两笔账+一个许可证"——单位罚款、责任人员罚款,外加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2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更重的一档在超规模危大工程:依第34条,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按论证报告修改或未重新组织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请记住本批七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数字:5名(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住建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依据第12条);30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依据第32条、第34条);1万-3万/1000-5000元(超规模危大工程未论证、未按方案施工、未建档案等的单位罚款与责任人员罚款幅度,依据第34条、第35条);1万-3万(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等情形的罚款,依据第29条);10万-30万(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重大事故隐患"(依《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4条第(四)项,危大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26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一、什么算"危大工程"?范围决定罚则档次

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3条,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

工业项目里最常见的危大工程: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高大模板)、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钢结构吊装、大型设备吊装)、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是两个档次,罚则完全不同——前者只需要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后者还必须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论证会。

档次 必备程序 缺失的后果
一般危大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盖执业印章 第32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责任人1000-5000元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上述程序 + 专家论证会 → 形成论证报告 → 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第34条:1万-3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责任人1000-5000元

二、方案程序:"签字盖章"是三道,缺一道就无效

依第11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这条规定的实务含义是:签字链条上有三个不可替代的角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不是项目经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及其执业印章。 实务中常见的"方案缺陷"包括: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代签;只盖了项目部章而不是单位公章;总监只签字未盖执业印章;分包单位编的方案只有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没有总包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

专家论证会的四条硬要求(第12条、第13条):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②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已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③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④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需修改后通过的,应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签字盖章程序;不通过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三、现场管理:交底、公告、监测、验收、档案,五项一个都不能少

方案做得再好,现场不落实照样罚。第14条至第24条列了五项现场硬动作。

现场动作 具体要求 依据
公告与警示 在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14条
两级交底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15条
现场监督与巡查 对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发现未按方案施工的要求立即整改并报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第17条
监理专项巡视 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方案施工的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住建主管部门 第18条、第19条
第三方监测与验收 需要第三方监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方案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需要验收的由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设置验收标识牌 第20条、第21条

档案是独立义务,别只当成"留痕"。 依第24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本身就是第35条项下的独立违法行为,可处1万-3万元罚款。

四、罚则全景:六个档次

责任主体 违法情形 罚则 依据
建设单位 未提供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未对监测异常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1万-3万元;责任人1000-5000元 第29条
设计单位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 责令限期改正,1万-3万元;责任人1000-5000元 第31条
施工单位 未按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责任人1000-5000元 第32条
施工单位 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按论证报告修改或未重新组织论证;未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方案 责令限期改正,1万-3万元,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责任人1000-5000元 第34条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未现场履职或未组织限期整改;未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发生险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1万-3万元;责任人1000-5000元 第35条
监理/监测单位 监理未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发现未按方案实施未要求整改或停工、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监理未编制实施细则、未专项巡视、未参与验收、未建档案;监测单位无勘察资质、未编监测方案、发现异常未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1万-3万元;责任人1000-5000元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两条需要串起来看:①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②依同条例第65条第(四)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这就是第32条所说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的具体落点。 处罚信息还会依第28条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签字链条"必须作为开工前置条件来管。 正确做法是把第11条拆成一张"开工检查单":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②单位公章(不是项目部章)?③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④分包编制的方案是否有总包与分包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⑤属超规模的是否已完成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⑥论证"修改后通过"的是否已重新走完①至③? 六项全打勾才允许进场施工。 这张单子的价值在于把"程序义务"变成"可核验的清单",避免事后靠回忆拼凑证据。

第二,专家论证会的时间点极容易做错——必须在方案审核审查通过之后。 依第12条,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顺序是"先请专家开会、拿到意见再补方案签字"——这在程序上是反的,一旦被查会被认定为"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即使确实开过会。 正确顺序是: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总监审查签字盖章→组织专家论证→按论证报告修改→重新走审核审查程序→实施。

第三,交底记录是事故调查中的第一手证据,签字人一个都不能少。 依第15条,方案交底由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这里"共同签字"的主体有三方:交底人、被交底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少一个签名,在事故调查中就等于"未交底"。建议交底记录除签字外同步留存现场照片或视频,尤其对涉及多工种交叉作业的吊装、模板支撑场景。

第四,"危大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已被明确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会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依《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4条第(四)项,危大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会强化"明知风险而未采取措施"的判断,而《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核心要素。 换句话说,省掉一场论证会,可能不只是罚1万-3万元的问题。

第五,建设单位欠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承包人也可以用它作为反制依据。 依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依第29条第(三)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3万元罚款。 实务中这一条对承包人的价值在于:发包人一方面不拨付安全措施费、一方面要求赶工,可援引此条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既是抗辩,也是成本索赔的依据。

六、常见问题(FAQ)

Q1:钢结构吊装属不属于"危大工程",一定要编专项施工方案吗? 属于。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在危大工程范围内。 依第37号令第10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并审核的,依第32条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Q2:多少专家才算数?能请项目上的熟人吗? 不少于5名,且不能有利害关系。 依第12条,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Q3:专项施工方案总监签字了但没盖执业印章,算合规吗? 不算。 依第11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Q4:论证报告写"修改后通过",需要重新签字吗? 需要。 依第13条,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第11条的程序(即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总监审查签字盖执业印章)。 写"不通过"的,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Q5:监理发现没按方案施工但没要求停工,监理会被罚吗? 会被罚。 依第36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以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的,依《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Q6: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缺了资料,是单独违法吗? 是独立违法。 依第24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依第35条第(五)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3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4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与第38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与第65条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4条等相关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本工程危大工程清单的编制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交底记录,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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