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少列了一项、工程量多算了15%,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漏项和偏差怎么调价?
先给答案:能要回来,而且发包人"清单是准确的"这句话在法律上站不住。 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调价的具体规则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6.2条规定,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请记住本批六个可以直接核对的数字:15%(工程量偏差调整的分界线,GB 50500-2013第9.6.2条);Q1>1.15Q0时结算价按"1.15Q0×P0+(Q1−1.15Q0)×P1"计算,Q1<0.85Q0时按"Q1×P1"计算(GB 50500-2013第9.6节);14天(依第9.1.2条,承包人应在出现调增事项后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逾期视为不存在该调增事项);14天(依第9.1.3条,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48小时(依第9.10.2条,现场签证报告提交后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意见的视为认可);1%(甲供材料设备常见约定按材料设备价款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费)。
一、先讲定义:"缺项""漏项""偏差"是三件事,不能混着说
术语必须分清,因为三者的处理路径完全不同。
| 术语 | 含义 | 处理路径 |
|---|---|---|
| 工程量清单缺项 | 招标清单里没有列某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图上有、清单没有) | 按GB 50500-2013第9.5.1条,依据第9.3.1条(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
| 工程量清单漏项 | 与缺项同义,实务中常混用,指清单遗漏了应列项目 | 同上;GF-2017-0201第1.13款第(1)项明确"缺项、漏项"并列 |
| 工程量偏差 | 清单列了项目,但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量差距大 | 按GB 50500-2013第9.6.2条,偏差超15%时分档调价 |
注意一个易错点:缺项走的是"新增单价"路径,偏差走的是"原单价分档"路径。 把工程量偏差当成缺项去主张重新组价,会被驳;把缺项当成偏差去套原单价,会少拿钱。
二、"15%"这条线怎么算?两个公式必须背下来
GB 50500-2013第9.6节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地方就在这里。
设: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 情形 | 公式 | 直观理解 |
|---|---|---|
| Q1 > 1.15Q0(工程量增加超15%) | S = 1.15Q0×P0 +(Q1−1.15Q0)×P1 | 前15%以内按原单价,超出部分调低综合单价 |
| Q1 < 0.85Q0(工程量减少超15%) | S = Q1×P1 | 减少后的剩余部分综合单价调高 |
为什么增了要调低、减了要调高? 因为综合单价里含有固定成本摊薄的部分——量大时单位成本低,量小时单位成本高。规范用这两个公式把"量的变化"和"价的合理性"挂钩。
另有一个单价上限规则:当P0 > 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也就是说,承包人报价明显高于招标控制价对应单价时,超过15%的部分不予认可。
三、措施项目也联动,别只算分部分项
依GB 50500-2013第9.6.3条,当工程量出现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依第9.5.2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依第9.5.3条,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往往是笔大钱:土方量增加了,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措施费都会联动变化。
四、程序时效:两个14天和一个48小时
| 环节 | 期限 | 逾期后果 | 依据 |
|---|---|---|---|
| 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 出现调增事项后14天内 | 视为不存在该调增事项 | GB 50500-2013第9.1.2条 |
| 发包人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 收到报告后14天内 | 视为认可 | GB 50500-2013第9.1.3条 |
|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 | 提交后48小时内 | 视为认可 | GB 50500-2013第9.10.2条 |
这三条要合起来读:对承包人来说,14天不报=丧失权利;对发包人来说,14天不答=视为同意。 这是一个"双向失权"的设计,谁懈怠谁吃亏。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接到招标文件后第一件事是做"图纸与清单比对",并且把比对结果书面留痕。 GF-2017-0201第1.13款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写成了默认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履约阶段都没有提出异议,事后主张缺项漏项会非常被动。 建议做法是:拿到招标文件后由造价人员出具《图纸工程量与清单比对表》,逐项核对;对已发现的缺项,投标阶段可通过答疑澄清渠道提出,履约阶段一旦实际发生即依第9.1.2条在14天内报送调增报告。
第二,"缺项"的单价不能自己凭感觉报,必须走第9.3.1条的三原则。 工程变更估价的通行规则是:①合同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②没有相同项目、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③两者都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合理成本加利润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是:清单缺项后承包人直接按市场询价报一个高价,发包人自然不认,最后走鉴定,反而拖了一两年。 正确路径是先用"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单价,把可类比的部分快速锁定,只把真正无先例的部分留作协商。
第三,工程量偏差的举证核心是"量"的证据链,而不是"价"的判断。 法官和鉴定机构判断是否超过15%,靠的是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签认的计量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这几类文件。 因此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务必及时取得监理签认的工程量计量记录;事后补签的计量单证明力会大幅下降。 特别提醒:增减15%是按"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逐项判断的,不是按合同总价整体判断,所以逐项留证非常关键。
第四,把"工程量偏差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里明确写出来,别留空白。 GF-2017-0201第1.13款第(2)项说的是"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这句话把触发修正的阈值交给了专用条款。 如果专用条款留空,就容易出现发包人主张"应按GB 50500-2013的15%",承包人主张"应按更低的偏差范围"的扯皮。 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按GB 50500-2013第9.6节调整",并同步约定调价的申报时限与审核时限,把规则提前固定下来。
第五,甲供材料的超耗与节余必须单独约定,不要套用工程量偏差规则。 实务中常见的约定是:钢材损耗率约2.5%、商品混凝土约1.5%,保管费按材料设备价款1%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超耗责任,发包人主张扣款时必须自己举证超耗系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施工浪费等过错造成,否则扣款主张不被支持。 建议在专用条款里把"理论用量=施工图净用量×(1+定额损耗率)"的计算口径、损耗率数值、超出部分的计价单价一次性写死。
六、常见问题(FAQ)
Q1:图纸上有、清单里没列的项目,我干了能要钱吗? 能。 依GF-2017-0201第1.13款第(1)项,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发包人应予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具体单价依GB 50500-2013第9.5.1条,按第9.3.1条(工程变更估价三原则)确定。
Q2:工程量增加了20%,全部都能按原单价结算吗? 不能。 依GB 50500-2013第9.6.2条,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结算价按S=1.15Q0×P0+(Q1−1.15Q0)×P1计算,即前15%按原单价、超出部分按调整后单价。
Q3:工程量减少得多,单价能调高吗? 能。 依GB 50500-2013第9.6.2条,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结算价按S=Q1×P1计算。
Q4:发现清单缺项后多久必须报? 14天。 依GB 50500-2013第9.1.2条,承包人应在出现调增事项后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逾期视为不存在该调增事项——这一条是失权条款,务必重视。
Q5:我把调增报告报给发包人了,对方一直不回复怎么办? 视为认可。 依GB 50500-2013第9.1.3条,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建议报送时通过可留痕的书面方式并保留送达凭证。
Q6:措施项目能不能跟着调? 能。 依GB 50500-2013第9.6.3条,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变化时,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新增措施项目的实施方案需先提交发包人批准。
Q7: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清单缺项还能调吗? 要看约定。 若约定为"固定总价、清单缺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则调价主张难度大;但若专用合同条款援引了GF-2017-0201第1.13款并按GB 50500-2013计价,则仍可依第9.5.1条主张。实务中固定总价与清单计价并存时,务必以专用条款的实际文字为准。
Q8:结算时才发现清单少了一项,还能补吗? 要看是否已过时效。 依GB 50500-2013第9.1.2条,调增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后14天内提交,逾期视为不存在该调增事项。所以补救空间取决于能否证明"该事项的知悉时间"在14天内,以及合同是否另有结算期约定。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2条、第9.1.3条、第9.3.1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6.1条、第9.6.2条、第9.6.3条、第9.10.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5条等相关规定,具体案件请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实际约定、招标文件答疑记录与施工过程中的计量签认资料,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