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先给答案:原则上不会。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8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解释第29条进一步收紧了另一条路: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请记住本篇可以直接核对的七个数字与条款: 第28条(固定价结算,申请造价鉴定不予支持);第29条(诉前已达成结算协议,申请鉴定不予准许);第30条(诉前共同委托的咨询意见,一方不认可申请鉴定应予准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约束的除外);第31条(只对有争议的事实鉴定,争议范围不能确定或双方请求全部鉴定的除外);第32条(经释明未申请鉴定、未预交鉴定费或拒不提供材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19条(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约时当地计价标准);第22条(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等为结算依据)。

一、定义段: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是三种不同的风险分配

"固定总价"四个字的含义,比很多人想的更重:它不只是价格固定,而是把工程量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一起打包给了承包人。 正因如此,法律才不给"事后重新算一遍"留门。

合同形式 风险承担 能否申请造价鉴定
固定总价 工程量、价格波动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 一般不予支持(第28条)
固定单价 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计量 工程量争议部分可以鉴定
可调价 按约定的调价因素调整 调价争议部分可以鉴定
未约定结算方式 参照当地计价标准 通常需要鉴定

一句话区分:固定总价是"结论已经写死在合同里",其他形式是"算式写在合同里、结果待算"。需要鉴定的只是"算式的结果",而固定总价没有算式可算。

还有一条关键旁证:依第22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即便合同本身有瑕疵,招标投标文件也能作为"固定"的锚点——路依然是被堵住的。

二、四种"固定价仍可能鉴定"的例外情形

第28条说的是"不予支持",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开口。这些开口不是推翻固定价,而是"能不能先证明固定价的适用前提已被打破"。

①合同没有约定固定价,或约定不明。 第28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 如果合同只写了金额,没写"固定总价",或者对结算方式语焉不详,是否适用固定价本身就存在争议,法院可能不援引第28条,转而进入鉴定。 真实案例:某平房改建工程虽然约定了每平米造价与合同总价,但约定"建筑面积以实际发生为准",且承包人中途停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未确认,法院认定无法通过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准予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②工程未完工,双方中途解除或退场。 这是"固定价合同也能鉴定"最常见的场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卢某与A玻璃有限公司案中的处理路径很值得记:固定总价约定有效,但承包人未完工中途退出,二审法院对已完部分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即先按定额标准鉴定出已完部分价款与全部工程价款,再用已完占比乘以合同固定价。 注意这个路径的表述:鉴定只是用来算"比例",最后乘的还是合同固定价——它不推翻固定价,只是把一个固定总价"按比例切片"。

③设计变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且协商不成。 依第19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这一条为"变更部分"单开了一扇门:变更部分可以单独鉴定,但原始固定价部分不动。

④诉前共同委托咨询意见,一方不认可。 依第30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这一条是"程序性开口",与固定价无关,但常被误当作固定价可鉴定的依据——要注意它针对的是"咨询意见"而非"结算协议",一字之差,结果完全不同。

反过来说,哪些情形一定会被挡住? ①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工程已完工、已验收;②诉前双方已签署结算协议(第29条);③只是想"换个机构再算一遍"、说不出具体理由。 这三种情况基本没有空间。

三、想争取鉴定,举证责任在谁身上?

这是整篇文章最"独家"的部分:固定价案件里,举证责任和费用预交是两个隐形杀手,它们往往比"能不能鉴定"本身更早决定胜负。

依第32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未预交费用或拒不提供材料,二审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处理(即可发回重审)。

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依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三条连起来读,得出的实务结论是:申请鉴定不是"喊一声"就行,它包含三个连续动作——在指定期间内提出、预交费用、提供经质证的材料。 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后果都是"举证不能"或"视为放弃"。

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该条解决的是预交义务,最终负担仍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四、比"能不能鉴定"更值得做的四件事

这篇文章的落脚点不是帮你争取鉴定,而是帮你判断:在固定总价合同里,真正能改变结算结果的杠杆在哪里。

杠杆 依据 实务效果
把变更、签证单独"剥离"出来 第19条第2款 变更部分可参照当地计价标准,不冲击原固定价
证明工程范围发生了变化 第22条 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结算依据
证明已完工程量无法按原计价方式计算 司法实践(按比例折算) 未完工退场时争取按比例切片
推翻结算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152条 重大误解90日、欺诈与显失公平1年、胁迫自终止之日起1年

前三项的共同点是:不要求推翻固定价,只要求"把某一小块从固定价里切出来"。 第四项门槛最高,需要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仅"事后觉得单价低了",不构成撤销理由。

五、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签约时就把"什么情况可以调"写成一张清单,不要只写一句"固定总价"。 建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举: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计量与计价方式;②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公式;③不可预见的岩土、地下水条件的处理;④法律政策变化引起费用变化的承担。 固定总价的风险边界由合同划定,边界写得越细,事后越少争议。

第二,把"工程量清单"当成固定价合同的生命线。 固定总价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价格本身,而是"清单缺项、漏项"——投标时清单漏了一部分,施工时必须做,做完要不要加钱? 这类争议的胜负几乎完全取决于清单文件与招标答疑记录的完整性。 建议在投标答疑阶段就以书面形式澄清"清单是否为全部工作内容",把答案留在纸面上。

第三,要在诉讼前期就做"鉴定可行性预判",不要盲目申请。 预判的方法是问三个问题:①合同是否明确写了固定价结算?②工程是否已完工并验收?③诉前是否签过结算协议? 三个问题的答案若分别是"是、是、是",申请鉴定很可能被第28条、第29条挡住,还会白白浪费鉴定费和几个月时间。 此时把精力转向"变更、签证部分的单独主张"更划算。

第四,鉴定费要按"预交+最终负担"两步来规划。 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费用由申请方直接付给鉴定机构,法院不代收代付;最终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取决于案件情况。 对资金紧张的施工企业,可以在申请鉴定时同步申请司法救助或与对方协商分担——大额项目的鉴定费动辄数十万元,提前规划的必要性不亚于证据准备。

第五,注意"逾期不预交=放弃申请"这条硬规则。 依《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依建工解释一第32条,未预交费用还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两个后果叠加意味着:一个缴费通知没接住,可能直接改变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 建议指定专人跟踪法院的缴费通知与材料补充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六、常见问题(FAQ)

Q1:合同写了固定总价,还能申请造价鉴定吗? 原则上不能。 依第28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2:双方诉前已经签了结算协议,还能重新鉴定吗? 不能。 依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想推翻只能主张撤销或无效。

Q3:工程中途停工没做完,固定总价还适用吗? 适用,但可按比例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可"先鉴定出已完部分与全部工程的价款,再按已完占比乘以合同固定价"的折算方式;鉴定只用来说明比例,不推翻固定价本身。

Q4: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了,这部分能鉴定吗? 可以单独鉴定。 依第19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双方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Q5:只有我对部分事实有争议,法院会鉴定全部工程吗? 一般只鉴定争议部分。 依第31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Q6:申请了鉴定但没预交鉴定费,会怎样? 视为放弃申请,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依《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依建工解释一第32条,未支付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Q7:诉前双方一起找机构出的造价咨询意见,一方不认,能申请鉴定吗? 可以。 依第30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9条、第22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与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31条与第3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等相关规定,具体项目请结合合同约定、清单文件与结算记录,咨询专业律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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