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旧车间、拆旧设备之前,环保上必须先办什么手续?不办罚多少钱?
先给答案:拆除本身就受法律约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先制定含应急措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拆除的,也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违反的,依第86条第1款第(四)项、第2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依第95条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记住本篇可以直接核对的七个数字: 2万-20万元(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的罚款幅度,第86条);20万-2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时的加重幅度,第86条第2款);1万-5万元(未按规定报备案的罚款幅度,第95条);15个工作日(重点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提前报备案的时限,《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第21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三项义务:严格控制排放并按年度报告、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报送数据,且三项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第22条(拆除活动的措施义务与方案备案义务);3年(普通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
一、定义段:拆除活动、拆除方案、场地调查,是三件不同的事
工业项目在改建、扩产、退场阶段的环保争议,八成源自把这三件事混为一谈。
| 事项 | 触发时点 | 核心要求 | 法律依据 |
|---|---|---|---|
| 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 | 拆除开始前 | 采取相应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1款 |
| 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拆除前15个工作日报备案 | 重点监管单位须制定含应急措施的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并实施 | 第22条第2款;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 |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修复 | 用途变更、转让、退场等情形 | 按规定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 | 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章节 |
一句话区分:措施是"拆除时怎么做",方案是"事先备案的书面安排",场地调查是"拆完之后地块能不能用"。三者可以同时存在,任何一个缺位都可能在环保督察或后续土地流转环节被追出来。
特别注意第21条规定的三项"日常义务"——它们与拆除义务是一条链上的上下游:
①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③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而且第21条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这条规定带来一个很实际的后果:如果企业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但排污许可证未载明这三项义务,或者已载明而未执行,一旦发生拆除行为的违规,往往会形成"历史违规+本次违规"的叠加认定。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这个身份,决定了你的义务层级
不是所有企业拆设备都要做方案备案。判断标准就一条:你是不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依第21条第1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换句话说,这个身份是"被列进名录"决定的,企业可以查询本地区名录确认自身状态。
| 企业类型 | 拆除时的义务 |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①制定含应急措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②报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并实施;③提前15个工作日报备案(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 |
|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 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22条第1款),不强制要求制定并备案方案 |
|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 重点单位拆除此类设施时,方案要求最严 |
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把重点单位的要求细化得很具体: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长期保存"这四个字要重视。 环保执法的取证窗口往往是事后多年,记录不全就等于没有做过。
三、罚则全景:三档递进,真实案例落在5.96万元与2.9万元
罚款不是抽象数字。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执法典型案例给出了具体的裁量落点,这比罚则条文更有参考价值。
| 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罚款幅度 |
|---|---|---|
| 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单位未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 第86条第1款第(四)项、第2款 | 2万-20万元 |
| 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第86条第2款 | 20万-200万元 |
| 重点单位未按规定将方案报备案 | 第95条第(一)项 | 1万-5万元 |
| 上述两种情形 | 均附加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两个真实案例值得记住:
案例一: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案情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正在拆除废弃车间,厂区路面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个反应釜、4个离心机、32个小型储罐以及大量排气筒;经查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应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整改后,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6条第(四)项,处罚款5.96万元。
案例二:浙江某公司(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生产设备和建筑物前未制定包含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第86条第1款、第2款,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这两个案例的裁量逻辑很清晰:罚款金额落在2万-20万元区间的偏低位置,主要考量是"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或"及时整改"。 裁量因素通常包括:拆除工作是否已开始、拆除工作是否完成、是否按方案规范采取措施、拆除建筑面积大小等。 换言之,越早主动整改、越完整地补办备案,罚款越靠近下限;反过来,如果拆除已完成且完全未采取措施,就落在区间高端。
还有一条连带风险不能漏:依第86条,违法行为同时附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正在生产的工业项目,"责令停产整治"造成的停产损失往往远大于罚款本身——这一点在第138篇(环保查封扣押与停产整治损失)里已经展开过,拆除活动违规同样适用。
四、独家实务提示
第一,把"是否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当成拆除前的第一个动作,而不是最后一个。 依第21条第1款,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适时更新。 建议在项目改建、退场的立项阶段就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确认企业是否在名录内,并留存查询记录或书面回复。 因为义务层级完全取决于这个身份——是重点单位就要提前15个工作日备案,不是则只需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拆除方案要在"拆除开始前"就完成备案,不是"拆除过程中补办"。 依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是"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备案"。 从上面的两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到,都是"拆除已开始或已完成但无方案"被处罚。 补办备案虽然能减轻裁量,但违法事实已经成立,罚款仍需缴纳。 正确的项目管理动作是:把方案备案设为拆除施工的开工先决条件,与拆除施工合同、安全交底、危大方案并列管理。
第三,方案内容要把"应急措施"写实,不要套模板。 第22条第2款明确要求方案应当"包括应急措施"。 结合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的内容要求,方案至少要覆盖四块:①被拆除设施设备、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含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②拆除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含残留物料安全处理处置);③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含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措施);④突发情况应急措施与处置流程。 "设施基本情况"写得越细,后面越少被要求补正。
第四,拆除活动记录要"长期保存",建议按档案管理。 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明确要求"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建议记录清单包括:拆除前设施设备清单与影像、残留物料与污染物处置凭证(含危废转移联单)、现场防渗防扬散措施照片、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监测报告、方案备案回执。 这套材料在后续地块调查、转让、退场验收环节都会被调用,一次性做齐比反复补做省事。
第五,拆除前还要顺手核一遍三项日常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依第21条第2款、第3款,重点单位须按年度报告排放情况、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报送数据,且这三项义务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如果在拆除环节被查处,执法人员通常会一并核查这三项日常义务的履行情况——很多项目的问题不是"拆除违规"这一项,而是三项日常义务长期未落实的叠加。 建议在拆除前做一次合规体检,把缺口补齐再开工。
五、常见问题(FAQ)
Q1:所有企业拆旧车间都要做方案报备案吗? 不是。 依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都应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只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才必须制定含应急措施的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并实施。
Q2:方案要提前多久报备案? 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 依《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事先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Q3:没做方案就拆了,罚多少? 2万-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20万-200万元。 依第86条第1款第(四)项、第2款,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真实案例中,浙江海正药业案罚5.96万元、浙江某公司案罚2.9万元。
Q4:方案报了但没实施,也要罚吗? 要罚。 第86条第(四)项的表述是"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与"实施"并列,只报不做同样构成违法;同时依第22条第2款,备案的目的是"并实施"。
Q5:只没报备案,没造成污染,会罚多少? 1万-5万元。 依第95条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Q6:怎么确认自己是不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查当地公开的名录。 依第21条第1款,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建议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确认并留存记录。
Q7:拆除产生的废旧设备、残留物料怎么处理? 按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规定安全处置,并做好记录。 依工矿用地办法第14条,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防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本文由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团队整理,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第22条、第86条与第95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以及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土壤环境违法领域)等相关规定与案例,具体项目请结合企业是否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拆除范围与备案回执,咨询专业律师与环保顾问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