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工厂是虚构?200万投资如何要回?天用专家解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案情简介
被控告人张某虚构事实,与控告人黄某签署《合伙协议》,骗控告人购买的化工厂实际均早已出卖给第三方且均抵押给银行。
工厂一直无法开工,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退还200万元投资款,被控告人拒绝退还,并虚构政府欠其工程款,证明其有能力还款。被控告人又称合作的煤矿有多起诉讼纠纷,购买化工厂的钱恐要不回来,被控告人要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把控告人620万元购买化工厂的款项全部转变为借款,并向控告人出具了借条。
后经查实被控告人所说的政府欠其工程款,支付200万元订金均属虚构,被控告人将大部分款项已用于买房、买车。被控告人为了还钱,想伙同控告人一起骗其他人购买化工厂,控告人拒绝。
天用律师分析
一、被控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控告人以合伙购买化工厂为由骗取控告人巨额款项,实际其将款项独自占有。从虚构购买化工厂与控告人签订合伙协议,到如今被控告人已经对欺诈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可以推断出被控告人自始至终就没有合伙的意愿,只是想要将控告人的财产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二、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侵害了市场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且极具社会危害性
被控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控告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这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且经过查证被控告人现被列为失信人员且是37件诉讼纠纷的被执行人,被控告人也侵害了其他受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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