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74万工程欠款怎么追回?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常常面临“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方”不一致的困境。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各方互相推诿,该怎么快速追回工程款?
【案件背景:形式签约埋隐患】
余先生是一名长期从事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11月,他带领施工班组开始负责某国际商业中心酒店单元式幕墙工程的劳务施工。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从进场施工、进度安排到工程量确认,余先生一直与总包单位直接对接。然而在合同签订环节,余先生却被要求与一家指定的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项目于2019年下半年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余先生班组完成的工程结算总价达295万余元,截至2020年1月,仍有74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
此后,余先生便踏上了艰难的要账之路,三年多时间里,他多次向总包单位催讨欠款,对方虽认可债务存在,却始终以“流程复杂”“人员变动”等理由拖延支付。
【案件困境:多方推诿陷僵局】
工程欠款问题一直没解决,余先生却早已身心疲惫,此时他也意识到光靠自己的力量要账是无法成功的,还是需要专业人士来处理。他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找到了专注工程债务纠纷的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天用律师团队通过梳理案件的材料,发现虽然形式上余先生与劳务公司签有合同,但工程中的请款、结算、工程量确认等核心环节,均由余先生与总包单位直接对接完成。
基于这些证据,天用律师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总包单位是本案真正的付款责任人。
因此天用律师将总包单位、劳务公司、项目业主及相关负责人共同列为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工程款全额追回】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被告均提出相互推诿的抗辩理由,天用律师对此一一反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虽然余先生与劳务公司形式上有合同关系,但案涉工程的实际履行主体是余先生与总包单位,劳务公司仅作为“走账通道”,总包单位才是实际受益人和付款责任人。最终判决由总包单位向余先生支付工程款7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提醒】
实际施工人在承接工程时,应注意保留与工程实际控制方直接对接的沟通记录、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即使合同签约主体并非实际控制方,只要能够证明“实际履行”事实,仍可依法向真实责任人追索工程款。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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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证券、公司合规(含刑事合规)、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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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攻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领域以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民事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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