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干工程后散伙,退伙款已清,却被诉至法院索要450万,怎么办?

合伙干工程,退伙时签了协议,钱也付清了。谁知几年后,曾经的合伙人又拿出一纸诉状,要求再付450万——理由是“当初的转让款没给够”。是对方健忘,还是另有隐情?

困境:退伙四年后,突遭450万诉讼

2017年,胡先生、孙某、沈某三人合伙承建了某县“扶贫公路”项目。20191月,孙某和沈某决定退伙,将各自33.3%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胡先生,三人签订《退伙合同》,约定胡先生支付孙某600万元转让款,分期付清。此后,胡先生陆续支付了150万元,剩余450万元尚未支付。

20207月,孙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总包方中交某公司、挂靠的苏州某公司以及胡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门峡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在该案审理中,苏州某公司提出:孙某与胡先生、沈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本案实际应处理合伙纠纷。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苏州某公司向孙某支付45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一并解决原告与各方当事人的包括沈和胡先生的个人债务”。20212月,该450万元执行到位。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谁知2025年,孙某再次将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退伙转让款450万元及高额利息。胡先生收到诉状时一脸茫然:“这笔钱不是早就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了吗?怎么还能再要一次?”他感到既冤枉又无助——明明已经结清的债务,为何还能被重新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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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抽丝剥茧,锁定“重复起诉”铁证

胡先生委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接手后,天用律师团队立即梳理案件脉络,发现两个关键事实:

2020年的调解书明确涵盖“与胡先生的个人债务”。在该案庭审笔录中,苏州某公司明确表示:450万元调解款已经包含了胡先生应付的退伙转让款。

450万元已全额执行到位。20212月,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苏州某公司账户划拨459万余元(含诉讼费)并发放给孙某。该执行案件已结案。

天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案件的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通知书,以及后续北京仲裁委的仲裁笔录(其中苏州某公司再次确认“孙某退股的费用已由我公司支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孙某主张的450万元退伙款已在另案中清偿完毕,本案属于典型的重复起诉。

同时,天用律师还指出,孙某的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退伙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为2020130日,孙某直至2025年才起诉,期间虽有一些电话录音,但内容均无法证明其向胡先生本人主张过权利,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结果: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客户守住45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0年的调解书已明确“一并解决原告与各方当事人的包括沈和胡先生的个人债务”,该表述是对各方之间因合伙项目产生的所有未决权利义务的概括性了结。450万元调解款已执行到位,孙某再次就同一笔退伙款起诉胡先生,属于重复诉讼此外,孙某的起诉亦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孙某承担。胡先生成功避免了450万元的“二次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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