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府院联动化解拖欠工程款纠纷

某集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化解拖欠工程款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欠付工程款 府院联动 “背靠背”沟通 “面对面”协商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作为某投资公司投资项目的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因某投资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某集团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节点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双方均系国有企业,双方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有调解基础,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了解案情,找准焦点。面对案件标的额巨大、对当地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深远等实际情况,调解员认为,本案妥善化解,不仅关系双方企业发展,还关系当地营商环境。调解员与某集团公司沟通后了解到, 某集团公司起诉的原因系某投资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某集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下游供货商和相关单位款项,引发连锁诉讼,公司账户被其他法院查封,致使运营困难。同时, 双方当事人还就某医院工程项目存在纠纷未予解决。某集团公司主要诉求是希望某投资公司支付部分节点工程款,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二是释法明理,减少对抗。鉴于目前经济形势下, 建工房地产领域面临的困难,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法明理,讲明国家司法政策,促成某集团公司暂时搁置对某投资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避免因财产保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进而激化对立情绪,力求双方互谅互让。其次, 对于某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释明违约责任,明确告知资金困难不是违约的理由,引导某投资公司积极面对困难,寻找自救途径。
三是府院联动,精准施策。为促进双方实质化解纠纷,法院将双方存在的某医院工程项目纠纷与本案纠纷进行统揽化解。首先, 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确立互相帮扶,共克时艰的纠纷解决策略。其次, 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合力攻坚,法院与某投资公司的主管单位某开发区管委会沟通协作,组织双方当事人 “ 背靠背”调解, “面对面”协商。法院负责释明法理, 明确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当事人各自阐明事理,明确各自的难点和堵点;某开发区管委会理清当事人双方的“情理”“道理”,从政府层面明确给予双方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和时间节点组织协商,分别打通双方的堵点和难点,给当事人吃“定心丸”。经过某开发区管委会与法院的联合斡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关联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某集团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某投资公司分批支付某集团公司本案工程款 8000 万元,某投资公司按约定支付款项后,某集团公司及时复工,完成本案案涉项目合同内剩余工程,完善竣工验收手续;某投资公司向某集团公司结清某医院项目工程款 2300 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07 条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系国有企业,案件标的额大,纠纷所涉及的上下游链条广,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 引发一系列衍生纠纷,影响双方企业发展,还可能损害当地营商环境。本案中, 法院积极引导双方调解,并立足实质性化解目标,对上下游关联纠纷开展一揽子化解工作,力求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纾困解难寻找最优解决方案。调解过程中, 针对双方分歧,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化解重大国企债务纠纷,并联合采取“背靠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等多种调解方式,既注重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分析诉讼可能结果, 又着眼企业发展实际, 引导双方实质性化解重大建工合同纠纷,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从源头上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荐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