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以债权转让“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吗?

鲁法案例【20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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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日,于某因资金周转向丁某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4月13日还款。该款项是丁某从殷某处转借后出借给于某。于某逾期尚有12500元未能偿还,2026年3月,丁某将该债权转让给殷某,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丁某以短信形式向于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殷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欠款12500元,于某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不认识原告,也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原告殷某与第三人丁某经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合法有效,案涉债权转让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是为了让债务人知晓转让事实,避免错误清偿。于某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以此来抗辩债权转让对其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前提下,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某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于某偿还丁某借款125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债权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为内外两个维度:一是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效力的行为。在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债权转让协议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规则,只要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且转让标的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范畴、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该转让协议即在双方之间合法有效,发生债权实质归属变动的法律效果。债务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本案中殷某与丁某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具有效力。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外部法律效力,以有效通知送达债务人为唯一生效要件,采纳典型的通知生效主义。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仅约束转让双方,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未限定通知的形式是当面告知、短信、书面函件或其他,满足“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即可。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偿还债务的,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经法院审理确认转让事实的,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抗辩事由直接消灭,仍需履行债务。
本案中丁某通过短信形式向于某发送转让通知,于某以“未收到短信通知”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定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受让人殷某起诉债务人于某,法院将载有债权转让事实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等同于法定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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